在进口业务中,货物大多通过海洋运输,凡以FOB或FCA贸易术语成立的合同,由我方安排运输,订立运输合同。货物由海洋运输的,我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我国外贸企业的大部分进口货物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船公司或其他外运代理机构代办运输,并与其订立运输代理协议,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其他对外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
(一)租船、订舱和催装
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应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方便卖方装货。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2.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对于大宗货物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在交货期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出函电催装,必要时还可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装运地点监督装运。对逾期未交合同,如责任在卖方,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要该批货物者,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也可同时提出索赔。
(二)保险(www.xing528.com)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1.预约保险
我国部分外贸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这种保险方式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对于海运货物,外贸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货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做了具体规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则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逐笔投保
如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进口货物则需逐笔投保。外贸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地、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地、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给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单。如外贸公司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则货物在投保之前的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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