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因此,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时办理开证申请手续。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并立即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所需附件交开证行。开证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的种类、文字内容及出具单据的机构等。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损失。
(2)信用证金额,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如仍沿用传统的CIF、CFR或术语达成的交易,则也应按实际使用的运输方式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5)其他单据。产地证明、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做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6)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不准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做规定,则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进口许可证号码。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9)信用证与合同内容必须相一致。开证内容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不仅两者内容相同,并且信用证要详细列明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信用证的修改
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则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证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我国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做到开证申请书与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损失;在修改信用证时,亦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性并应考虑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仍按原证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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