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合同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是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要约和承诺。当要约人用明示的方式向受约人提出要约,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见,贸易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
(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中的法定成年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被视为没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情况可以撤销或宣布无效。
(三)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所谓“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得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支付货款,而卖方取得买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交货,买方支付和卖方交货就是买卖合同的“对价”。
所谓“约因”(Cause),这是法国法律的概念,“约因”与英美法中的“对价”相类似,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www.xing528.com)
买卖合同在具有“对价”和“约因”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合法是合同的基本性质。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的合同,一律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形式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项规定,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也不加以限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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