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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与法律后果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取决于有关法律对此所作的解释和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根本性违约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所致。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划分是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来确定的。因而,有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相同,但由于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或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人得以采取措施的权利也就不同。

违约行为与法律后果

按违约的性质我们可以将违约分为两种:第一,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第二,因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的疏忽、过失而导致的违约,从而使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取决于有关法律对此所作的解释和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约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公约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称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约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无理由不交付货物,买方无理由拒绝开证、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即为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所致。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如果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属非根本性违约,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划分是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来确定的。

2.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所谓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同时,该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违反担保,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那么,在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要件”,哪些条款属于“担保”,英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每一份“合同所作的解释”来判断,也就是根据合同推定出双方意愿。根据英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款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条款属于担保。(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于违约情况的划分,是以违约所涉及的合同条款本身的性质而确定的。

3.美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后果出发把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所谓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利益未得到满足,或者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从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虽然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到损害,但仍然可从该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受害方只能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4.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未将违约责任具体划分,但明确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损失赔偿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为限。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惯例对于违约行为的解释及违约后的处理方法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任意性。因而,有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相同,但由于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或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人得以采取措施的权利也就不同。因此,为维护我方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并在合同履行中加以正确运用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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