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在产地(工厂)检验和在装运港(地)检验。按照这两种检验规定,即使买方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也丧失了对商品与合同不符之处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权利,除非买方能够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系原装不良,即卖方违约。可见,这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按照这两种检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若买方在目的港、目的地或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经商检机构检验,其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有不符点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有权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不得拒绝。可见,这两种做法对卖方极为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www.xing528.com)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货物在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检,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此时,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确属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的时候,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复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也都采用这一做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这种检验方法也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它是指货物的重量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重量的最后依据;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多用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目的是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上的矛盾,才将商品的重量和品质检验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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