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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及当事人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银行以自身的名义主动开具信用证,则该证中的当事人就没有开证人,例如,备用信用证。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及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L/C)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银行以自身的名义主动开具信用证,则该证中的当事人就没有开证人,例如,备用信用证。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www.xing528.com)

受益人,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权利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系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户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此外,还涉及保兑行(Comfirm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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