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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方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即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商订时,共同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三)国际贸易条约的适用国际条约在一国的适用及其国内效力主要体现在该国如何来实施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包括国际条约为国内法所接受与条约的直接效力两个方面。所谓国际条约的“直接效力”是指

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方式

(一)国际贸易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从而引起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当事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各方都会面临相应的国内立法约束,而且还可能出现同一事由的不同法律规定及其解释,由此必将引发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争议,即贸易各方会在以哪一方国家的国内立法为依据上产生异议。

此外,由于国际贸易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国内法律,而且也必然会涉及外国法律,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尤其在国际社会广泛、深度和互惠交往的今天,任何一国都要既保护国内主体的利益,又兼顾国外主体的利益,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某些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更为必要和迫切。但是,外国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适用外国法,在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且都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享有管辖权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冲突,可见,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也是导致法律冲突产生的另一重要缘由。

(二)国际贸易法律的适用

为了解决各国立法之间的“冲突”,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来找出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协调的办法,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事项。概括地说,关于国际贸易合同执行与纷争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冲突协调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它是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即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商订时,共同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譬如,可选择并遵循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解释,也可选择按对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还可以选择有关的国际条约来处理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即便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了一些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贸易合同自身是有效成立的,双方都要遵照贸易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及其约定意思的有效性。

2.客观标志原则

在合同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无法确定准据法时,将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客观标志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缔结地。合同之所以能够有效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取得意思一致外,还必须为缔约地国家的法律所许可。如果缔约地法律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是不合法的,则合同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以缔约地作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诸如:选择合同的缔结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能引诱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与合同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或缔约地难以确定等。

(2)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当事人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加选择时,以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较为适宜。但合同履行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此,以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未免存在因果颠倒之嫌。况且,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个地点,合同的准据法就更难以确定了。

(3)当事人共同的国籍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的情况下,有些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共同的所属国作为客观标志。不过,如果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并无直接联系,以这一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就显得毫无意义。

(4)标的物所在地。一些国家认为,债权是由物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可以将标的物之所在地作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这种做法也容易将物权、债权混为一谈。(www.xing528.com)

(5)法院地或仲裁地。由于任何法院的法官或仲裁员都有适用本国法律审理案件的职责,而且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则表示合同当事人已自愿接受法院地或仲裁地法律的约束,因此,也有一些国家主张以法院地或仲裁地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客观标志。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或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各种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选择用于解决该案件且与当事人最具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业务活动场所及个人的意愿等。

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明确选择,可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则可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贸易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一国的适用及其国内效力主要体现在该国如何来实施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包括国际条约为国内法所接受与条约的直接效力两个方面。

所谓“国内立法接受”大致可分为“采纳”或“转化”两种方式。国际条约的“采纳”是指一国对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无须国内立法机构的相应“国内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约束力。如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美国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个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国际条约的“转化”指国际条约要在缔约国内部得到执行必须首先在缔约国国内生效,即该条约必须得到缔约方内部法律的接受。一般的做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将一个国际条约加以“国内化”,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国内立法”。如法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但以其他缔约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对于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

所谓国际条约的“直接效力”是指国际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后,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并要求国内法院适用。按照各国的法律实践,通常把国际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前者是指国际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国内立法机关再做出任何补充性规定,就可以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后者则必须由国内立法机关做出相关补充性规定后方可为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认为,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具有直接的适用性,但也不排除将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的情况。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即当贸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若合同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惯例相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贸易合同的规定为准。若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若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以这种惯例的相关解释为准。

此外,有些国家还直接通过立法行为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即在本国法律未做规定时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于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可适用于贸易合同。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应优先适用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不过,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还应具备三个前提:①我国法律未做相应规定的;②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未做相应规定的;③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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