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身之道
“义”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义”的基本内涵是“善或美”。《说文》说:“義”,从我从羊,这是从字形上给它下的定义。段玉裁注:“从我从羊者,与善美同意。”晋代王弼注《老子》中的“绝仁弃义,民复孝慈”时说:“仁义,人之善也。”由此可见,“义”和“仁”是不能分割的,是“仁”的一个方面的内容,是仁德的一种表现。由于人具有仁德和善行,这个人就具有内在的美。“义”的其他一些含义均是从“善”这个内涵中引伸出来的。
“义”的对立面就是“利”。是不是儒家只讲“义”,不讲“利”呢?儒家认为,合于“义”的“利”就是“善”,人追求合于“义”的“利”也是美的。由此出发,儒家并不反对“利”。但是,历史上在对儒家的义利问题上,多有偏见和误解。儒家认为,在“义”与“利”发生矛盾的时候,要着重考虑“义”,不要“见利忘利”,要以“义”为重。不加分析就说儒家“只讲义不讲利”,是有片面性的。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是从如何对待“义”和“利”的关系上来区别“君子”与“小人”的,而不包含“重义轻利”,或“只讲义不讲利”的意思。“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意思是说,道德高尚的人深明大义,善于从整体和全局看问题,不自私自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德行差或卑鄙的小人,不明大义,只晓得个人的私利,甚至损人利己。
在这里的“义”中已经包含着合于“仁”的原则的“利”,而“利”却是违背“仁”的原则的“利”。这是“君子”和“小人”在如何对待物质利益上的分水岭。
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并不反“利”,只反对在获得物质利益时所采取的不道德的手段。还有关于孟子“何必曰利”的言论,也受到人们的误解。这句话是特定的环境中,主要是在反对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互相攻伐,企图侵占别国的土地,虏略别国的人民,抢夺别国的财富的局面而说的,旨在说明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应该实行“仁义”的外交路线。因此,这句话不是一般地讲“义利”的关系,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孟子反对“利”的证据。事实上,孟子并不反对“利”,他所反对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鱼肉人民以求其富的私利,反对不合于“仁义之道”的“利”。不仅如此,孟子还主张要实行“仁政”,提倡“制民之产”,“取于民有制”,减轻人民的负担,合理地使用民力,使百姓不饥不寒,衣食饱暖。“仁政”和富民政策是儒家政治学说的核心。因此,不能抱有偏见,硬说儒家只讲“义”不讲“利”。事实上,儒家的义利观是用来调节社会集团与集团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武器,因而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义”应该是管理者遵循的一条道德规范,是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内容,也是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条件。“义”也是建设优秀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道德指导原则。一个企业,如果真正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思想,并且真诚地付诸实践,就算是合于“义”的了。一个企业的理念、经营宗旨必须以“义”为根本作为管理的指导原则。日本的松下幸之助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创造更好的产品,以利大家的需求,要以适当的价格供应社会。”松下还认为:“首先,我们必须认识企业团体对社会负有责任,所以只顾自己赚钱的公司,或对社会责任漠不关心的公司,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不可能有太大的发展。我认为,企业家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和社会共存共荣的诚意。说到底,公司毕竟是社会的公司。”松下的这些观点和认识,就合乎“义”的道德原则。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企业理念,有对社会高度责任感的道德自律来指导自己的企业,企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www.xing528.com)
企业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部门,是不能不讲利的。松下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就说明这个企业对社会没有贡献,或很少有贡献。“确保适当的利润,是企业对社会的重大责任,这是企业家应当有的观念。”还说:“合理利润的获得,不仅是商人经营的目的,也是社会繁荣的基石。”松下的观点十分明确,企业必须要获得利润,因为它是对社会的贡献,是国民福祉的保证,也是社会繁荣的基础;同时,松下强调所谓利润是“合理的利润”,在这个“合理的利润”中,已经包含了“义”。“合理的利润,是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协调”。松下还主张:在自己获得利润时,还要为对方的利润打算。例如在采购对方的产品时,“已确定对方应有的合理利润之后,我们也该以让对方有利可图,购买其产品。假如有过分的情况,那应该再检讨,多下一点功夫去了解对方应有的合理价格,然后才能准备订货事宜”。松下的这些观点和做法,完全是合乎义利统一之道的。他这样做的结果,使他的松下电器公司获得了很大发展。
我们的企业也是要谋利的,也是要赚钱的。否则,国家不能强盛,人民生活不能提高。
企业的利润是国家民族生存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利润越高,它对国家的贡献就越大。但是,企业利润的获得,必须是合乎国家的法律和正当的手段,否则就是不义。这里存在着一个“义”与“利”的问题。如有的企业违背国家的政策法规,昧着良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国家,坑害群众。通过这样手段获得的利润是非法的利润,是不仁不义的行为。既要追求利润,又要有正当的手段,合于道德,做到义与利的统一,即要“见利思义”,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不要“见利忘义”。因此,义与利相统一的原则也应该是我国企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每一个从事生产的厂家,都不忘“义”,不忘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就不会有假、冒、伪、劣产品了,我国的现代工商文明的水平就会有新的提高。在企业管理中,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之间利益调节,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企业要讲“利”,作为个人也是要讲“利”的,只不过不要“见利忘义”,要讲“义利”的统一,讲正当性与合宜性。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坚持用“义利”统一的观点教育职工,从领导、管理人员到第一线的生产工人,都要明白企业是要谋利的,但不仅仅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更不只是为了职工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服务社会,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了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需要。明白了这样的道理之后,职工就应该自觉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生产出质量上乘的,品种多样的,数量丰富的产品,从而满足社会的需要,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为一个领导者来说,一方面要教育员工“明义”,另一方面也不要忘记了员工的“利”,要不断的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的物质生活水平。员工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之后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是合于“义”的,这就叫做“义而后取”。相反,如果割裂了“义”和“利”的统一,只讲“物质刺激”,不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一切为了利,天下熙熙,皆为利往,不但会破坏企业内部的平衡,也会使整个社会失去平衡。因此,在讲“利”的同时也必须要用“义”来统帅“利”,这样员工的积极性就会调动起来,聪明才智也就会发挥出来,企业就一定会出现生气勃勃的局面。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深明竭诚为社会和消费者服务这个“义”,要做到“以义取利”,就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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