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例14-12018年4月26日,飞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江宁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图14-2)、销货单(图14-3)填制记账凭证(图14-4)。会计分录如下:
图14-2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图14-3 销货单
图14-4 编制的记账凭证1
2018年4月26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40000元。根据出库单(图14-4),填制记账凭证(图14-5)。会计分录如下:
图14-5 出库单
图14-6 编制的记账凭证2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账户核算。
例14-2 腾飞公司以托收承付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实际成本为80000元,该商品已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腾飞公司得知甲公司的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确定此项货款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
(1)发出商品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假设半年后,得知甲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甲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腾飞公司可以 确认收入,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收入的会计销售商品处理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14-3 腾飞公司在2017年9月1日销售某商品100件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腾飞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9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确认收入,腾飞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如果9月9日甲公司付清货款,则按售价3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600元(30000×2%),实际付款34500元(35100-600)。腾飞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如果9月18日甲公司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300元(30000×1%),实际付款34800元(35100-300)。腾飞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4)如果甲公司在9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腾飞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4-4 承接例14-1,2018年4月27日,江宁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飞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含税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经查清,江宁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合同规定,飞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2018年4月29日,江宁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图14-7)、销售折让协议(图14-8)填制记账凭证(图14-9)。会计分录如下:
图14-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图14-8 销售折让协议
图14-9 编制的记账凭证3
(4)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出售的商品由于质量、型号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对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成本差异。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也应一并冲减。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14-52017年10月5日,腾飞公司销售某商品60件给甲公司,该商品单位售价为100元,单位成本为60元。该批商品于11月因质量问题退回10件,货款已退还购货单位,该项销售未发生现金折扣。腾飞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腾飞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实现销售时:
(2)同时结转成本时:
(3)冲减销售收入时:
(4)冲减销售成本时:
3.特殊销售商品业务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1)委托代销商品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视同买断方式又有两种情况:①若协议标明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盈利或亏损与委托方无关,则视同直接销售,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②若协议标明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退回,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只有取得代销清单后才能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因此,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4-6 腾飞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腾飞公司;腾飞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假设乙公司按照120元/件的价格售出A商品。
根据上述资料,腾飞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腾飞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腾飞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23400元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乙公司收到该批商品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商品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3)乙公司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腾飞公司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14-72017年5月10日,腾飞公司委托甲企业代销商品10000件,每件成本为3.5元,双方的协议价为5元/件。腾飞公司6月30日收到甲企业的已售商品代销清单,已销产品2400件,售价金额为12000元,7月5日收到甲企业的款项。甲企业实际销售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是6.25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腾飞公司(委托方)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给甲企业时:
②收到已销商品代销清单时:(www.xing528.com)
③结转已销售商品的成本时:
④收到代销单位汇来的款项时:
(2)甲企业(受托方)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②实际销售时:
③结转销售成本时:
④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委托方开给受托方):
⑤将代销款付给腾飞公司时:
例14-8 资料同上例,若根据协议的规定,甲企业按协议价销售商品,腾飞公司按协议价的10%支付手续费。
(1)腾飞公司(委托方)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给甲企业时:
②收到已销商品的代销清单时:
③结转销售成本时:
④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⑤收到甲企业汇来的款项时:
(2)甲企业(受托方)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②实际销售时:
③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委托方开给受托方):
④将代销款付给甲企业并计算手续费时(将手续费扣下):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4-9 腾飞公司10月6日预收甲公司50000元货款,于10月16日向甲公司发出A商品25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余款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补齐。腾飞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10月6日,腾飞公司预收账款时:
②10月16日发出A商品时: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14-10 光大制造厂于2016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江宁电器公司一套设备。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设备售价为2000000元,货款分5年等额收取,每年12月31日付款。该设备成本为1560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000元。光大制造厂在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税额340000元。
光大制造厂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6年1月1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2)2016年1月1日结转销售成本时:
(3)2016年12月31日收到江宁电器公司的第一期货款(提示:通过计算实际利率为7.93%)时:
(4)2017年12月31日收到江宁电器公司的第二期货款时:
(5)2018年12月31日收到江宁电器公司的第三期货款时:
(6)2019年12月31日收到江宁电器公司的第四期货款时:
(7)2020年12月31日收到江宁电器公司的第五期货款时。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4-11 腾飞公司在201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2017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腾飞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腾飞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应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的 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腾飞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3)2017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87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腾飞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5)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租回又称回租租赁或返租赁,即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销售方不应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6)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4-12 腾飞公司响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倡导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2017年3月,腾飞公司共销售MN型号彩色电视机100台,每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元,每台销售成本为900元;同时回收100台MN型号旧彩色电视机,每台回收价格为234元。款项均已收付。根据上述资料,腾飞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7年3月,腾飞公司销售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时:
(2)2017年3月份,腾飞公司回收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