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种利得和损失。
2.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
其他综合收益根据规定分为以下两类。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有设定受益计划形式离职后福利的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②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时,该份额的性质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即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www.xing528.com)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①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前者,按照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④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⑤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将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该部分转入当期损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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