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贷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减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该科目分别设置“本金”“应计利息”“利息调整”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取得长期借款的核算
企业取得长期借款时,应按借款本金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2.长期借款利息的核算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果属于分期付息的,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如果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如果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3.偿还长期借款本息的核算
企业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时,按应归还的本金,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6 光大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与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为9%。利息按月计提,按季支付,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根据借款借据(图11-1)、借款合同(图11-2),编制记账凭证(图11-3)。会计分录如下:
图11-1 借款借据(收账通知)
图11-2 借款合同
图11-3 编制的记账凭证1
2017年1月1日,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经通过支票转账支付。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图11-4)、支票存根(图11-5)、进账单(图11-6),编制会计凭证(图11-7)。会计分录如下:
图11-4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图11-5 支票存根1
图11-6 进账单1
图11-7 编制的记账凭证2
2017年1月31日,计提本月利息7500元(为工程取得的专门借款,不考虑未使用借款的收益)。根据利息计算表(图11-8),编制会计凭证(图11-9)。会计分录如下:
图11-8 利息计算表
图11-9 编制的记账凭证3
2017年2月28日,计提本月利息7500元。同1月31日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2017年3月31日支付第一季度的长期借款利息。根据银行利息回单(图11-10),编制记账凭证(图11—11)。会计分录如下:
图11-10 银行利息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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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1 编制的记账凭证4
2017年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会计处理同2017年1月;2017年6月、9月、12月,会计处理同2017年3月。
2018年1—7月,会计处理同2017年1—7月。
2018年1月1日,光大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0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经通过支票转账支付。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8年8月31日,该项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提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8年8月31日,该项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图11-12),编制记账凭证(图11-13)。会计分录如下:
图11-12 固定资产验收单
图11-13 编制的记账凭证5
2018年9月30日,根据银行利息回单支付2018年第三季度的长期借款利息。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8年10月31日,根据利息计算单计提本月利息7500元。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8年11月30日,根据利息计算单计提本月利息7500元。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8年12月31日,光大制造有限公司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及支付第四季度利息。根据还款凭证(图11-14),编制记账凭证(图11-15)。会计分录如下:
图11-14 还款凭证
图11-15 编制的记账凭证6
例11-7 新风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000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新风公司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设备一台,价款3800000元,另支付运杂费及保险费等200000元。该设备于2017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不考虑税费问题。新风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7年10月31日取得借款时:
(2)支付设备款、运杂费及保险费等时:
(3)2017年11月30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
2017年11月30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4000000×8.4%÷12=28000(元)
2017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同上。
(4)2018年1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
2018年2月至2020年9月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同上。
(5)2020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本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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