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9-1 2018年4月1日,恒达公司以2015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恒达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该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00元,公允价值为140400元,恒达公司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恒达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50元。该批钢材的账面价值为120000元,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404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该批钢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恒达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恒达公司和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恒达公司和乙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例中,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恒达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乙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恒达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1)恒达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应当缴纳增值税,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7%=23868(元)。
恒达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其中,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140400元与其账面价值97500元(150000-52500)的差额并扣除清理费用150元后的余额,即42750元。(www.xing528.com)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钢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7%=23868(元)
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40400×17%=23868(元)
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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