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开始,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开始“升级”转型,专业化的电视购物频道模式为电视购物产业开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是电视购物频道在为社会生产方式转变助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规制其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供给需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视购物频道这种新型零售业态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着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针对电视购物频道不同于传统零售业态的独特行业特点,“量身定做”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律的规制,填补关于电视购物频道法律规制的空白,促进电视购物频道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电视购物频道独特的销售方式和运营模式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新技术革命的要求,成为新经济发展中零售业态重要的发展方向。但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每一次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生产力发生变革必然会引起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在电视购物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滞后导致电视购物行业问题丛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美国QVC公司成立之前,美国的电视购物也经历过“黑暗时期”,即低劣产品和观众的不信任感[1]。因此,在美国不仅在联邦法律制度中确定了规范无店铺销售的内容,而且各州都制定了规制无店铺销售的法律。日本的无店铺销售发展较快,但也存在着交易场所密闭、消费者没有心理准备、不容易普遍接受、客户信息容易暴露等缺点。针对无店铺销售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日本国会制定了《访问贩卖法》进行专门调整。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特种买卖”专节调整无店铺销售等特殊销售关系。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近几年来,电视购物的销售投诉上升很快。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概括为以下五方面: 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含有高科技成分或效果神奇,包治百病,具备先进功能; 产品质量低劣,与广告宣传的相差甚远; 设立虚假办公地址,异地寄送; 消费得不能当面验货; 消费者发现问题时或永远打不通“客服”电话,或“客服”人员以种种借口要求换货、补款,再次欺骗消费者。我国现行的规制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私法制度是针对传统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的特点进行设计的,而电视购物频道与传统零售业在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电视购物发展的法律诉求,致使该行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2]。因此,为了治理电视购物乱象,确保电视购物频道的稳健发展,制定专门的规制电视购物频道发展的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1] Rayport,J.F.Jaworski,B.J.Kyung,E.J.Marketplace.BestFace Forward: Improving Companies' Service Interfaces With Customers.Journal of Interactive Marketing,2005,Vol 19, pp.67-80.(www.xing528.com)
[2] 在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搜狐IT邀请了中消协监督部主任任静和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做客搜狐,对目前电视购物的消费问题进行解读。屈建辉指出, 2008年,北京市消协接到关于电视购物的投诉是2587件,2009年与这个数字大体相当,这相当于北京市消协系统一年处理的投诉10%还不止,也就是超过了1/10,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http: //it.sohu.com/20100311/n270755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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