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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大力发展产业项目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区共整合各类扶贫资金728474万元。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脱贫攻坚项目。第五条项目确定原则。第七条项目公示。第八条项目实施。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大力发展产业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州区扶贫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和涉农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

《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扶贫资金监督和附则5章24条。《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总则、项目类型及补助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奖惩措施和附则6章30条。区攻坚办牵头起草,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后,以中共商州区委办公室、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区共整合各类扶贫资金728474万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2907个,完成资金投入109729万元,产业类项目1900个,资金投入72000万元,占比65%,其中以光伏食用菌菊芋、劳务为主导,以核桃中药材蜂蜜等为特色的“4X”脱贫产业受益30821户101347人;小型基础设施类项目460个,资金投入16000万元,占比16%;社会培训及金融贴息项目410个,资金投入15000万元;其他项目137个,资金投入6729万元。以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项目规划、招投标、组织实施、验收报账、补助标准、公告公示等方面,能严格按照《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财政、扶贫部门对资金使用及时监督督查,确保了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实施规范有序。

链接:商州办发〔2016〕3号

《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区共整合各类扶贫资金728474万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2907个,完成资金投入109729万元,产业类项目1900个,资金投入72000万元,占比65%,其中以光伏、食用菌、菊芋、劳务为主导,以核桃、中药材、蜂蜜等为特色的“4X”脱贫产业受益30821户101347人;小型基础设施类项目460个,资金投入16000万元,占比16%;社会培训及金融贴息项目410个,资金投入15000万元;其他项目137个,资金投入6729万元。以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项目规划、招投标、组织实施、验收报账、补助标准、公告公示等方面,能严格按照《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财政、扶贫部门对资金使用及时监督督查,确保了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实施规范有序。

链接:商州办发〔2016〕3号

(2016年7月30日)

(2016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脱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2号)、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61号)、《商州区扶贫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和涉农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脱贫攻坚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整合的各类项目资金(涉及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通、住建、发改、电力、教体、文广、卫生计划生育、民政、财政、扶贫、人社、残联、妇联、共青团、农工部等部门单位);社会扶贫资金指社会捐赠、企业及个人投入的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参照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62号)、《关于印发〈商洛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72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区直业务部门、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及个人。

第五条 项目确定原则。脱贫攻坚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区域特色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本着项目精准,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增收效果明显原则进行选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为商州区内行政村及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报计划书——驻村工作队队长签字审核——镇(办)复核汇总后以文件上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区级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脱贫攻坚办将计划下达到镇办。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发改、国土、住建、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农业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公示。所有项目要通过村、镇(办)两级公示,确保项目客观、公开、公正,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地点为当地公开栏,公示时间5~7天。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尽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脱贫攻坚办备案。对于工程体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单项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为较大),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审定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所在村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度。项目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项目建设时间可以延长一年。

第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实施条件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十条 项目验收。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村三委会”及工作队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向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办组织相关单位、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及专家到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连同工程决算报告报区攻坚办申请资金拨付;对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重大项目管理程序执行。项目验收的标准参照《商州区脱贫攻坚实施管理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项目后续管护。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产权移交,建立长期永续利用的运行管护机制,明确项目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持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易地扶贫、社会民生保障、能力建设培训、科教服务推广等范围。

社会扶贫资金应该尊重出资者的意愿使用。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组织和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三条 资金的分配遵循“资金随项目走、项目瞄准贫困走”的原则,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任务确定项目及资金扶持范围,区脱贫攻坚办公室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各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互助资金、培训费、管理费严格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中凡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①村、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镇(办)汇总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区攻坚办拨付资金到镇(办)财政所——财政所完成兑付;②部门承建的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备案——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拨付按项目(除到户补助项目外)的实施形象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一次性结算兑付。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留取5%左右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事故责任后,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财政报账制管理(部门承建项目和国开行贷款项目在区财政局、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办公室报账,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承建项目在当地财政所报账)。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由报账人员在财政部门完成报账,财政部门须将票据及账目,及时编制凭证、登记入专户账。

到户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到户产业补助资金、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通过惠农“一卡(折)通”进行兑付。集体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施工单位。

第四章 扶贫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脱贫攻坚办、镇(办)、村、工作队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村“两委”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条 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实施与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同下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挂钩。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脱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2号)、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61号)、《商州区扶贫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和涉农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脱贫攻坚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整合的各类项目资金(涉及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通、住建、发改、电力、教体、文广、卫生计划生育、民政、财政、扶贫、人社、残联、妇联、共青团、农工部等部门单位);社会扶贫资金指社会捐赠、企业及个人投入的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参照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62号)、《关于印发〈商洛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农〔2016〕72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区直业务部门、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及个人。

第五条 项目确定原则。脱贫攻坚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区域特色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本着项目精准,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增收效果明显原则进行选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为商州区内行政村及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报计划书——驻村工作队队长签字审核——镇(办)复核汇总后以文件上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区级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脱贫攻坚办将计划下达到镇办。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发改、国土、住建、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农业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公示。所有项目要通过村、镇(办)两级公示,确保项目客观、公开、公正,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地点为当地公开栏,公示时间5~7天。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尽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脱贫攻坚办备案。对于工程体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单项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为较大),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审定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所在村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度。项目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项目建设时间可以延长一年。

第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实施条件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十条 项目验收。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村三委会”及工作队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向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办组织相关单位、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及专家到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连同工程决算报告报区攻坚办申请资金拨付;对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重大项目管理程序执行。项目验收的标准参照《商州区脱贫攻坚实施管理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项目后续管护。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产权移交,建立长期永续利用的运行管护机制,明确项目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持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易地扶贫、社会民生保障、能力建设培训、科教服务推广等范围。

社会扶贫资金应该尊重出资者的意愿使用。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组织和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三条 资金的分配遵循“资金随项目走、项目瞄准贫困走”的原则,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任务确定项目及资金扶持范围,区脱贫攻坚办公室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各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互助资金、培训费、管理费严格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中凡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①村、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镇(办)汇总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区攻坚办拨付资金到镇(办)财政所——财政所完成兑付;②部门承建的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备案——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拨付按项目(除到户补助项目外)的实施形象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一次性结算兑付。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留取5%左右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事故责任后,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财政报账制管理(部门承建项目和国开行贷款项目在区财政局、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办公室报账,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承建项目在当地财政所报账)。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由报账人员在财政部门完成报账,财政部门须将票据及账目,及时编制凭证、登记入专户账。

到户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到户产业补助资金、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通过惠农“一卡(折)通”进行兑付。集体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施工单位。

第四章 扶贫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脱贫攻坚办、镇(办)、村、工作队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村“两委”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条 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实施与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同下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挂钩。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产业脱贫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项目、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共商州区委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意见〉》(商州发〔2015〕5号)、《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第三条 作用及原则: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突出特色,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补助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产业脱贫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项目、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共商州区委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意见〉》(商州发〔2015〕5号)、《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第三条 作用及原则: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突出特色,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是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农副产品收购及运输、农村电商、光伏发电、旅游等项目的扶持。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

(一)种植类项目

1.大棚香菇发展项目,每袋补助2元,最高补助10000元,3000袋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木耳项目:每架(每架50个棒)补助50元,最高补助5000元,20架以下不予补助。

3.药材种植类项目。

1)种植名贵类药材(市场价格较高的药材如猪苓白及、羊肚菌、重楼、人参天麻等)项目:每种植0.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1亩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一般类药材项目的:当年每种植1亩药材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4.种植大棚蔬菜、大棚水杂果(其种植面积为大棚内面积)项目:每种植1亩补助5000元;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5.种植烤烟项目的:在全区宜种植烤烟地区,当年每种植1亩补助10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1亩以下不予补助。

6.种植菊芋项目:种植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7.种植荞麦项目:种植1亩补助8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5亩以下不予补助。

8.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参照一般类药材标准补助。

(二)贫困户养殖类项目

1.养猪项目的补助标准:养猪每头补助3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2.养羊项目的补助标准:养羊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只以下不予补助。

3.养牛项目:养牛每头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4.养鸡(鸭、鹅、兔)项目:养鸡(鸭、鹅、兔)每只补助5元,最高补助5000元,20只以下不予补助。

5.养鼯鼠项目: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只以下不予补助。

6.养蜂项目:每箱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箱以下不予补助。

7.养蚕项目:每张蚕种(含药物)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张以下不补。

8.特种养殖的贫困户参照养鼯鼠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三)贫困户光伏发电项目:户装机3千瓦以上,每户补助1万元;达到5千瓦,每户补助1.5万元[《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附件2(三)中每千瓦补助2000元废止]。

(四)贫困户加工业项目:有加工设备生产,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手工作坊的补助1000元;规模性生产,月产值在5万元以上的,补助5000元。

(五)旅游业项目:贫困户家庭经营农家乐、家庭旅馆等,接待能力在10人以上,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1.贫困户种、养业补助项目,指当年新发展的项目。

2.财政扶贫补助资金以贫困户家庭为单位,对经营2类以上的项目每户补助总额,传统类项目不超过5000元,设施类项目不超过10000元(光伏产业除外)。(www.xing528.com)

3.以上补助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4.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时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在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中安排产业提升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产业扩大规模,新兴产业引进,良种引进,产业提升改造、加工等。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享受财政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贫困户贷款贴息、光伏产业资金的补助。

第五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是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农副产品收购及运输、农村电商、光伏发电、旅游等项目的扶持。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

(一)种植类项目

1.大棚香菇发展项目,每袋补助2元,最高补助10000元,3000袋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木耳项目:每架(每架50个棒)补助50元,最高补助5000元,20架以下不予补助。

3.药材种植类项目。

1)种植名贵类药材(市场价格较高的药材如猪苓、白及、羊肚菌、重楼、人参、天麻等)项目:每种植0.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1亩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一般类药材项目的:当年每种植1亩药材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4.种植大棚蔬菜、大棚水杂果(其种植面积为大棚内面积)项目:每种植1亩补助5000元;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5.种植烤烟项目的:在全区宜种植烤烟地区,当年每种植1亩补助10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1亩以下不予补助。

6.种植菊芋项目:种植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7.种植荞麦项目:种植1亩补助8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5亩以下不予补助。

8.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参照一般类药材标准补助。

(二)贫困户养殖类项目

1.养猪项目的补助标准:养猪每头补助3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2.养羊项目的补助标准:养羊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只以下不予补助。

3.养牛项目:养牛每头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4.养鸡(鸭、鹅、兔)项目:养鸡(鸭、鹅、兔)每只补助5元,最高补助5000元,20只以下不予补助。

5.养鼯鼠项目: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只以下不予补助。

6.养蜂项目:每箱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箱以下不予补助。

7.养蚕项目:每张蚕种(含药物)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张以下不补。

8.特种养殖的贫困户参照养鼯鼠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三)贫困户光伏发电项目:户装机3千瓦以上,每户补助1万元;达到5千瓦,每户补助1.5万元[《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附件2(三)中每千瓦补助2000元废止]。

(四)贫困户加工业项目:有加工设备生产,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手工作坊的补助1000元;规模性生产,月产值在5万元以上的,补助5000元。

(五)旅游业项目:贫困户家庭经营农家乐、家庭旅馆等,接待能力在10人以上,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1.贫困户种、养业补助项目,指当年新发展的项目。

2.财政扶贫补助资金以贫困户家庭为单位,对经营2类以上的项目每户补助总额,传统类项目不超过5000元,设施类项目不超过10000元(光伏产业除外)。

3.以上补助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4.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时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在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中安排产业提升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产业扩大规模,新兴产业引进,良种引进,产业提升改造、加工等。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享受财政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贫困户贷款贴息、光伏产业资金的补助。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基地、发展区域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协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协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5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组织应达到5户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有带动能力产业化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按带动贫困户数量,可安排扶持资金5万~100万元。扶持资金的30%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品牌创建、生产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扶持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带动的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土地流转等进行的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带动贫困户的模式:

1.独立经营模式:项目实施主体与带动贫困户发展同一产业,贫困户补助标准:按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标准的1.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2.合作经营模式:贫困户没有生产经营条件或经营条件不足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帮助贫困户建设必要的设施,免费提供集中生产基地或分户生产的设施和产品,带动方式为实物(按市场价格计算)。

3.土地流转模式:项目实施主体流转土地,在土地转包费的基础上,再给予贫困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土地转包费用的3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4.贫困户务工模式:吸纳贫困户务工在5人以上,且每人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每吸纳1人务工给项目实施主体补助2000元。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参股项目。由企业集中建设光伏发电厂,贫困户按最低3千瓦向企业认购。对贫困户光伏发电,户装机3千瓦给予1万元补助,达到5千瓦1.5万元补助资金可作为股金(不足资金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收益按入股比例分红。

第十五条 对于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的电商,完成线上500万元销售的;贫困户经营淘宝线上销售10万元以上的,按年线上销售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回收贫困户秸秆进行加工产品,在区域内按种植面积设定加工分公司。资金筹措按照区级财政补助、申请扶贫贴息贷款、企业自筹各三分之一进行筹集。

第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当年脱贫任务确定扶持重点、预算额度,在镇办征集项目,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 享受产业化项目补助的贫困户,不得再次享受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基地、发展区域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协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协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5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组织应达到5户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有带动能力产业化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按带动贫困户数量,可安排扶持资金5万~100万元。扶持资金的30%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品牌创建、生产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扶持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带动的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土地流转等进行的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带动贫困户的模式:

1.独立经营模式:项目实施主体与带动贫困户发展同一产业,贫困户补助标准:按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标准的1.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2.合作经营模式:贫困户没有生产经营条件或经营条件不足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帮助贫困户建设必要的设施,免费提供集中生产基地或分户生产的设施和产品,带动方式为实物(按市场价格计算)。

3.土地流转模式:项目实施主体流转土地,在土地转包费的基础上,再给予贫困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土地转包费用的3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4.贫困户务工模式:吸纳贫困户务工在5人以上,且每人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每吸纳1人务工给项目实施主体补助2000元。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参股项目。由企业集中建设光伏发电厂,贫困户按最低3千瓦向企业认购。对贫困户光伏发电,户装机3千瓦给予1万元补助,达到5千瓦1.5万元补助资金可作为股金(不足资金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收益按入股比例分红。

第十五条 对于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的电商,完成线上500万元销售的;贫困户经营淘宝线上销售10万元以上的,按年线上销售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回收贫困户秸秆进行加工产品,在区域内按种植面积设定加工分公司。资金筹措按照区级财政补助、申请扶贫贴息贷款、企业自筹各三分之一进行筹集。

第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当年脱贫任务确定扶持重点、预算额度,在镇办征集项目,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 享受产业化项目补助的贫困户,不得再次享受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的项目。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节能减排、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等项目,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贫困户会员借款享受利息补贴,标准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产业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的同时,还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贫困户贴息贷款项目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镇办政府签订扶贫责任书,且带动贫困户在5户以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脱贫攻坚办、镇办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当年申报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具体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经驻村工作队审核上报镇办政府,镇办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给予批复,并报区脱贫攻坚办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要负责对项目全程指导,镇办政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按形象进度拨付(具体流程详见《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接到计划后,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贷款合同、银行借据上报镇办政府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脱贫攻坚办资金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项目申报。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会同驻村工作队(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镇办包片领导)根据相关要求对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同意实施的签署意见提交镇办人民政府审核;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以镇办为单位汇总,以文件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市备案,并将项目计划下达至相关镇办及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验收。由村三委会及驻村工作队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向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办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监察及驻村工作队到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连同工程决算报告报区攻坚办申请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的标准参照《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资金拨付。①村、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镇办汇总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区攻坚办拨付资金到镇办财政所——由财政所完成兑付。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备案——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拨付按项目(除到户项目外)的实施形象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一次性结算兑付。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留取5%左右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事故责任后,再予以返还,不计利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信贷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户能力强,成效显著,全面完成任务的,下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镇办政府发现问题要求整改,项目实施单位拒不执行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必须上报区脱贫攻坚办给予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且三年内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的项目。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节能减排、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等项目,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贫困户会员借款享受利息补贴,标准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产业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的同时,还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贫困户贴息贷款项目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镇办政府签订扶贫责任书,且带动贫困户在5户以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脱贫攻坚办、镇办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当年申报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具体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经驻村工作队审核上报镇办政府,镇办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给予批复,并报区脱贫攻坚办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要负责对项目全程指导,镇办政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按形象进度拨付(具体流程详见《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接到计划后,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贷款合同、银行借据上报镇办政府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脱贫攻坚办资金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项目申报。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会同驻村工作队(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镇办包片领导)根据相关要求对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同意实施的签署意见提交镇办人民政府审核;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以镇办为单位汇总,以文件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市备案,并将项目计划下达至相关镇办及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验收。由村三委会及驻村工作队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向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办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监察及驻村工作队到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连同工程决算报告报区攻坚办申请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的标准参照《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资金拨付。①村、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镇办汇总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区攻坚办拨付资金到镇办财政所——由财政所完成兑付。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备案——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拨付按项目(除到户项目外)的实施形象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一次性结算兑付。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留取5%左右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事故责任后,再予以返还,不计利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信贷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户能力强,成效显著,全面完成任务的,下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镇办政府发现问题要求整改,项目实施单位拒不执行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必须上报区脱贫攻坚办给予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且三年内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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