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比较关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因为这些国家的监管实践表明,监管机构的可信度对吸引私人投资进入受监管的行业非常重要。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是一系列的规则,而当政府部门形成对行业监管机构的不当压力,进而对这些规则的制定或执行产生实际的影响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就会丧失。影响监管机构独立性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有:
(1)政策目标和监管目标界定是否清晰。不清晰将可能产生监管机构行为不可预测的问题(该问题的国际经验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讨论),这对投资者无疑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2)监管机构的经费来源是否会影响其立场。由谁来支付监管费用以及谁来批准监管机构的预算,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应该建立在监管经费来源相对独立的基础之上。
(3)监管机构的人事任免。谁能任命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任命者是否同时有权罢免?这显然也明显会影响到监管机构的行为方式。
附录A表明,英国的法律对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OFGEM和相应政府部门的职能有非常严格的界定,从而监管机构可以很好地抵制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种压力。澳大利亚、西班牙和巴西也有类似的规定。(www.xing528.com)
在美国,尽管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能源部的一部分,但它的职能是依法明确界定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通过对垄断环节价格进行控制或对竞争环节的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确保电力行业的价格是合理和公正的。在实践中,能源部从不干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程序或决定。
在挪威,尽管监管机构NVE只是部委所属的一个机构,但在法律上和实际监管工作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而在俄罗斯,由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缺乏法律上的保证,这在监管实际中导致了诸多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那些潜在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非常谨慎,或者要求很高的风险贴水,从而导致成本和价格的上升。不论是公司还是政府,这种结果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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