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专业化的电力监管机构——电监会,但到目前为止,电监会还不具备与监管一个庞大电力行业和快速发展的电力市场相适应的职能和手段,内部的基础能力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导致电监会监管能力不足的因素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概括起来,大体包括:
(1)现代监管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基于市场经济的监管在中国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人们容易把它与计划经济的直接控制相类同。有关各方(包括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更新认识要有一个过程。
(2)相关立法特别是与机构职能有关的立法极不完备。长期没有《电力法》层次的法律作依据,电监会这样一个执法监管机构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定职责并受到相关各方的重视。
(3)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划分问题迟迟未得解决。电监会是作为专业的监管者而设立的,但目前电力监管的核心职能却不在电监会。这不仅严重限制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能力,而且又加剧了政府机构间职能的交叉、重叠和牵制,进一步抑制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监管能力的发挥。
(4)电监会的纵向组织体系也极不完备。层级设置和人员数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电力规模庞大、电力服务量大面广、地区间电力发展和改革进展不平衡的特殊国情,以至政府部门间“错位”问题还未解决,又出现了严重的监管“缺位”问题。(www.xing528.com)
(5)履行监管职能所必需的规则和程序设计难以到位。与随意性较大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相比较,现代监管是基于规则的监管。基于前述原因,电监会很难设计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电力监管规则和程序,而如果没有完整的规则和程序,就根本谈不上现代监管,人们也无法理解电监会与原来的政府主管部门有何本质区别。
(6)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人才结构和整体素质与监管工作的需要不尽相符。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电力监管机构要想取得政府的信赖和投资者、用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项目的尊敬,自身组织能力和基础建设极其重要。由于很多现实的原因(比如与被监管的国有电力企业收入差距过大,监管职能相对虚化),与大型国有电力企业相比,电力监管机构在吸引电力专业优秀人才方面处于明显劣势。
上述6个方面问题的解决,就是本项目所指能力建设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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