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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监管机构:努力推进能力提升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电力监管机构长期能力建设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的解决要有一个过程,实现目标模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切实推进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电力体制改革,是提高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能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中国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国有电力企业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我们在报告第4章中讨论的原因,只有采取特殊的方法,才能有效监管这些企业。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努力推进能力提升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长期能力建设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的解决要有一个过程,实现目标模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除此之外,电监会应进一步改善和加强近期能力建设,这一点与长期能力建设同样重要,它关系到有关方面对电监会现实价值的理解。我们认为,近期能力建设的内容,包括外部条件和内部基础建设两个方面,应按轻重缓急和自身力所能及的程度进行选择和实施。

(1)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切实推进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电力体制改革,是提高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能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电力体制改革迟滞,则现代电力监管制度很难建立,甚至很多已确立的监管职能也无法有效履行。

我们建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应该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及时间表。

我们也建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应利用中国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快决策,加大改革力度;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工作力量,明确责任目标,加快实施改革决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电力体制改革都被执政党和政府视为重大的政治决断,因而都由其最高领导层或其授权的高层决策人物亲自领导和强力推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起码不亚于其他先期改革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尽管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期,但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要保证电力改革的进度、力度并取得预期的成功,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必须及时获得最高领导层或其授权的高层决策者强有力的领导、决策和推动。

我们同时建议,电力体制改革近期应加快实施主辅分离,以避免交叉补贴和关联交易,搭建电力市场基本平台,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尽快核定输配电电价,尽快逐级、批量开放大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尽快研究实施输配分开,以尽快实现区域电力市场从单一购买者模式到趸售竞争模式的转变,建立起多卖方和多买方模式的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电力市场。

(2)大力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电监会要大力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逐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电力调控和监管制度,新的制度将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和有效监管结合起来,提高国家管理电力工业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这样,电力监管能力将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

(3)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在现行电力体制和职能配置状况下,电监会的工作要想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可考虑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作为近期重点开拓的工作领域。近期一定要突出行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用户利益维护者的职责,寻找机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办好若干有影响力的“大事”。为震慑潜在的违规者,鼓励消费者树立依靠电监会维权的意识,对违规者,在予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予以“通报”或登报处罚。

(4)进一步构建电力监管法规体系。首先是要推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在新《电力法》中确认电力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力,再依据新《电力法》,修改《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

(5)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有关监管工作。电监会可以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工作需要出发,与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加强合作甚至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在合作中出成效,在协作中显作用,在实践和发展中逐步改革传统审批方法并完善职能配置。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人手较少,力量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电监会与之加强协作,对双方都是需要的。

当然,即使今后电监会具备了电价监管、投资监管等重要职能,政府宏观部门与电监会实现了“政监分离”,由于工作需要,电监会也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沟通,而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协作更显必要和重要,这是一项务实的措施。(www.xing528.com)

(6)完善并落实电力监管费的征收措施。电力监管机构经费来源于对电力企业的监管收费,符合“责任者负担”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公平且有效率。电监会(也包括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认清电力监管费的意义,落实得越早,对监管工作越有利,对政府形象的损害就越少。

(7)尽快研究建立电力监管基层组织。当前阻碍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高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很多监管事项(比如服务质量、消费者保护)没有相应的一线监管机构去执行和落实,这使得行业监管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近期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使分支机构的合理框架得以确定,并尽快实施。

电监会各级分支机构组建,初期的重点是“布局”,即先把基层组织建立起来,以使政令得以统一并有效执行。

此外,电监会要有效行使监管职能,目前的人手也明显不够。关于这方面的国际经验,我们在附录A中有详细描述,其中的一些数据可供参考。

总体上讲,电力监管人员必须大幅增加。但各级机构用人均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电力监管机构人员的增加,并不一定相应增加政府员工总量。随着一些职责从政府其他部门转移到电监会,电监会增加的员工可以来自政府这些部门。

(8)申请授权采用特殊方法对国有电力企业实施有效监管。中国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国有电力企业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我们在报告第4章中讨论的原因,只有采取特殊的方法,才能有效监管这些企业。因此,我们建议电监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授权采用第4章所推荐的特殊方法对国有电力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9)及时准确掌握电力企业相关信息,建立与外界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的机制。电监会必须有更加健全的与外界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

(10)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由于电力监管手段和方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电监会要履行职能,一般性的公务员培训远远不够,其员工应具备基于市场经济的现代监管理念和系统的监管专业知识。我们建议电监会设计和实施更全面的培训内容。

在人员聘用和培养上,电监会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致力于避免聘用不合适的人员,并通过建立适当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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