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合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从几个方面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做出了解释。
原则上:①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②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③ 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资金筹措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3年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实现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意见还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www.xing528.com)
2007年,在推行新农合试点的同时,提出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意见提出,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二)新农合的性质:大病医疗保障
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共同筹集,用于对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性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必须全部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目的是提高参合人员补偿水平和支付限额,减轻参合人员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
从筹资渠道和支付方法来看,新农合是一种通过新农合医疗基金对农村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的主要内容是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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