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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化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先导力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提高信息产品的供给效率,这点值得商榷。美国农业部建立的农业信息传播系统,能够及时发布农业统计、市场报告等涉农数据。近日,农业部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强调推进信息化与农业全面深度融合,信息化成为创新驱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先导力量。因此,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由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才能为农村社区和农业发展更快打造出信息化的环境。

农业信息化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先导力量

(一)信息供给

信息供给指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然后传递和利用。按农业部农业信息中心的定义,通常意义上的信息服务指的是信息服务机构以用户的涉农信息需求为中心,开展的信息搜寻、生产、加工、传播等服务工作。这包括通常所说的软件和硬件。在电信数据通信、计算机软件、高科技产品和涉及知识产权等产品之外,就是通常所说的无形信息服务,如数据流服务、电信服务、咨询服务、技术与培训服务等。

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涉农企业以及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信息产品供应的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整合农业信息价值链,实现农业信息在采集、加工、发布和反馈各环节的增值

比如,信息价值得到最终体现的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如果信息没有及时到达需求者手上,那么信息的价值趋于零,因此,信息落地成为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

2.开发和应用农业信息服务的关键技术、内容

数据库知识、多媒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除技术的开发,更重要的是内容的开发。比如数据库内容、电子商务信息,改变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局面。

3.完善电子商务系统

完善电子商务系统,是农产品市场的网络化。信息在其中的作用如同价格的指引作用,引导资源的配置,使农业发展和市场的各种资源流通结合在一起,改变传统农业内向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在其中,不止农村的电子商务系统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的网络都应该被纳入农村居民的视野。实际上,有不少村民在网上(如淘宝网)售卖农产品或农产品加工品。

网络把整个社会的资源、产品都纳入一个大网络,不存在地区和身份区别,这是农业和农村的一个机会。

(二)信息的供给方

提供信息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应该是政府还是企业?换句话说,信息产品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

农业信息服务的产品既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又包括现代化和传统的信息媒介,及信息系统的硬件产品。在提供信息服务的硬件中,包括互联网、卫星、广播电视网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网络,还有报纸、科普刊物、农产品信息发布会、科技培训等传统方式。

如何提高信息产品的供给效率,这点值得商榷。(www.xing528.com)

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信息服务的实践来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各有特色。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授权的形式,将农产品市场收集和发布工作纳入美国农业部的职能。基于《1946年农产品运销法案》,美国政府确定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为市场新闻项目执行机构。欧盟的《关于共同农业政策信息措施法规》和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法》,也都为本国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农业部建立的农业信息传播系统,能够及时发布农业统计、市场报告等涉农数据。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农业法案要求政府部门、农产品流通企业等在互联网上向农民免费提供信息服务。[41]

1.公共物品

由于信息产品的内容广泛,因此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公共物品,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定义是,纯粹公共物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息产品如科学知识、天气预报、基础信息显然是一个边际成本为零的产品。

在现代市场机制体系下,政府与市场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由于农业的弱势地位,目前中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服务主要是公共产品,信息化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和信息内容的采集等都需要政府支出和更有效提供。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和制度安排。

2007年,农业部出台《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明确提出以信息化推进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整体思路,提出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信息化组织的发展路径。2015年8月,商务部等19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将“互联网+农村电商”紧密结合起来。

信息化在改造我国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日,农业部印发《“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强调推进信息化与农业全面深度融合,信息化成为创新驱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先导力量。将“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大数据应用到农业产业,会使农业的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质的飞跃,同时,意味着信息化下新型农民正在孕育形成。

信息化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这笔投资对国家来说,应该是公共产品。实际上,现在在很多农村地区,有线电视线路、网络线路的入村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最后入户的费用由村民自付,在湖南农村地区,有线电视入户的自付费用2011年大约是1 000元左右,对很多农户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是没有必要的,有线电视线路、网络线路对农户来说是价格弹性非常大的可有可无的东西。因此,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由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才能为农村社区和农业发展更快打造出信息化的环境。

除了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在信息服务供给方面的作用,是提供信息服务体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和实施开放、交流、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有利于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比如,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抑制信息产品垄断,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服务行为,打击信息市场的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通过对农业信息部门提供税收利率优惠,引导企业进入农村信息服务行业。

特别是基层政府必须解决信息“落地”的问题,也就是说,信息化的信息产品成果如何到具体使用者——农户和农民或农业企业手中,这是农村信息化体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服务于农村的信息产品需要和信息产品使用者。这对整个信息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环节。

2.私人产品

信息产品除公共产品之外,也有部分是私人产品性质。

这涉及很多专门的信息化服务企业。作为农业信息服务主体的企业,由IT企业和涉农企业构成。IT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它有专门的技术和专业人员,开发出市场需要的信息产品,提供特定的产品服务。但是在目前,由于农村信息化整体程度不高,市场容量不大,提供针对农村信息化市场的产品还不多。最近,很多涉农信息网络门户开始出现,如“依谷网”,在网络上出售农产品和各地区的特色产品。这种形式结合了农产品生产和现代物流、网上即时通信、现代金融服务等现代形式,提供了一个现代信息产业和农业结合的极好的例子。

农业电子商务是一种极具潜力的网络经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网上备耕”、农产品采购、农产品供求、网上竞价、网上销售以及农产品贸易等信息的提供与发布迅速、低成本、互通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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