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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制度创新需求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调查统计,平均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5户,其中平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8户,一个家庭农场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1.67户,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33.33户。据调研数据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制度创新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有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定位与选择倾向有关。[57]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这几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农村人力资本使用方面起到了有力的作用。这种组织能力体现在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方向指导,提供金融支持、技术支持、标准化生产、信息支持,同时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村就业,以及提高农产品业务收入等方面。

据调查统计,平均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5户,其中平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8户,一个家庭农场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1.67户,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33.33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58]但是,总体而言,带动农户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对农户增收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据调研数据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实行股利分红的比例为46.16%和49.38%,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利益返还的额度占到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5%。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村金融困境的突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资源优势,因此其兴起能与农村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对破解农村发展中农户面临的经营困境有积极意义。2010年,5家国有银行的农户贷款比例仅为 11.22%,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比例仅为 7.2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6月末,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为22.26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为6.67万亿元,农业贷款余额为3.69万亿元。这一贷款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www.xing528.com)

调查数据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最多的金融支持方式依次为向农户赊销农资、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直接贷款、为农户预付定金。尤其是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为农户购买农资也是其金融支持的主要形式,大约占到金融支持类的 50%,比提供借贷帮助的比例高出20%。

尽管如此,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融支持仍远不能满足农户需要,农村金融困局的破解仍需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如农村优惠贷款制度、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形式的发展等[59]

(三)提供农村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由于具有更强的抵御新技术应对风险的能力,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有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渠道。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指出,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户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但扮演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角色,同时其所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涵盖了全国农户的1/3之多。据有关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向农户提供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的一共有972家,占有效样本的38.00%。[60]

同时,在“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发展推动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其独有的组织优势以及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方式使其成为政府、市场和农户之间信息连接的重要载体和途径,成为农户获得各种信息,如金融供给类信息、生产经营类信息和疫病疫情类信息以及市场供求类信息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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