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集城市财政资金的原则
1.欲取先予的原则
筹集城市财政资金必须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城市经济不发展,则财政资金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们要强调“培基固本”“藏富于民”,反对“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按照“欲取先予”的原则,城市财政要积极支持城市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重点扶持那些有实力、有后劲、代表城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使之成为城市财政的坚强后盾和丰茂源泉。
2.利益挂钩的原则
对于那些享受了城市财政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理应承担筹集城市财政资金的义务,即谁受益谁出钱,这是公平分配的体现,也是城市居民与组织的义务。当然,并非绝对按受益额大小来决定出资额的多少,有些受益者本身不具备支付能力,则不须承担这部分义务。
3.负担能力的原则
不同的个人与经济单位,由于从事的职业和活动性质不同,会有经济收益上的差异。这样,他们的负担能力也就有高下,应该区别对待,能力大者多负担,能力小者少负担或不负担。从而保证社会分配的公正性,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进步。
(二)城市财政收入的形式
城市财政收入的形式主要有税收(预算收入)和收费(预算外收入)两种。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在类型上与中央财政基本一致,只是收入结构受城市地区经济结构的影响而与中央财政有所区别。实行分税制以后,城市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独立性也日渐增强。概括来讲大致有以下几种来源。
1.税收收入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西方国家的城市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销售税和地方所得税等。其中,地方所得税是根据个人和公司的收入而加收的税种主要采用累进所得税的方式。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在总共18个税种中,属于地方性固定收入的有:营业税(不含铁路、银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银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遗产和赠予税等;属于与中央共享的收入有: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半。
2.国有资产收益和利润(亏损)收入
国有资产收益和利润(亏损)收入是市属国有资产收益和市政企业税后利润规定留成后的剩余。市属国有资产收益通过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提供,是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收益;而市政企业主要是自然垄断性质提供城市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经营单位。在公共规制的情况下,市政府往往规定市政企业的财务目标是收支平衡,因而城市财政利润收入的比重很小,甚至更多的时候是亏损补贴。
3.上级财政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美国,转移支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称补助金,即地方政府为某项目筹措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由联邦政府提供;另一种是计划补助金,一般是有条件地为某项特定事业提供的资金。我国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以1993年为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30%确定,因而增长相对稳定。城市若要更快地发展,还必须依靠本市集聚财政收入。(www.xing528.com)
4.政府公债
政府公债有外债和内债两种,由于对外举债关系到国际收支平衡和币值稳定,只有经中央政府特别授权的地方政府才可对外发行公债。地方政府为特定财政目标发行某种特定政府债券,用以筹集民间资金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财政活动,也需要经过中央政府授权后才能实行。近年来,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越来越多,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5.收费收入
包括公共事业使用收费、土地使用费、管理费、事业费、资金占用费、租赁费等。收费收入一般是地方政府通过市政管理向城市主体提供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它是市政公用事业投入成本的一种回收方式,既要讲究社会效益,又要兼顾经济效益;既要讲究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因而不同于税收。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对其市场化运作,必须收取地租。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地租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和使用收费形式收取的,它已构成城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的城市称其为第二财政。
随着城市相对独立作用的增强,城市针对特殊的用途,在国家批准下,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基金和专用基金形式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专项社会基金的年度预算可以成为市政建设资金的来源。这里,预算外资金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基金。由于各个城市发展很不相同,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在不同的城市差异很大。此外,只在地方财政中列示而未进入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7.行政收入
行政收入指政府或公共机关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收入,一般包括规费、特别课征、特许金与罚金。
规费指公共机关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的特定报偿,一般按填补主义标准(即根据公共机关提供服务所需费用而定)和报偿主义标准(即以公民从公共机关服务所得利益为准)两个标准确定。规费通常分为行政规费(如护照费、会计师执照费、商标登记费等)和司法规费(如诉讼费、出生登记费、结婚登记费等)两类。
特别课征是政府对公共目的的新增设施或改良旧有营建,根据受益大小按比例进行的课征,以充实工程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如修建沟渠、公园等。
特许金是政府公共机关对给予个人某种行为或营业活动的特别权利收取的一定金额,如在美国汽车驾驶执照费是特许金中最重要的一种。
罚金是政府公共机关对于个人违反法律以致危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行为予以处罚的金额。
(三)城市财政收入案例——以北京市为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财政预算信息》显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收入预算18400.86万元,比2019年35373.25万元减少16972.39万元,下降47.98%。其中:财政拨款17385.56万元,比2019年33755.79万元减少16370.23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所属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划转,另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本级、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本级等三部门2020年独立为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划转,因此减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比2019年35.33万元减少35.33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划转,因此减少;其他收入0.8万元,比2019年7.11万元减少6.31万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所属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收入预算划转,另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本级、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本级等三部门2020年独立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他收入预算划转,因此减少;统筹使用事业基金安排预算64.31万元,比2019年0万元增加64.31万元,主要原因: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使用事业基金安排预算;继续使用的财政性结转资金950.19万元,比2019年1575.02万元减少624.83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所属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资金预算划转,另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本级、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本级等三部门2020年独立为一级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财政性结转资金划转,因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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