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1.坚持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所谓合法性,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既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意,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二是虽然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并不违反法律的文字规定,虽然不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但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第一步就是认真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只有了解了税法的规定,才能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为了遵守合法性的要求,纳税筹划应当充分利用税法所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一般而言,税法规定了优惠政策,就是希望纳税人能从事优惠政策所鼓励的行为。纳税人通过从事该行为而享受该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不但是合法的行为,而且是税法鼓励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纳税人可以放心从事。当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应当努力使自身具备这些条件,而不能通过虚假的手段伪造条件,从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构成违法行为。
由于税法本身还具有一些漏洞,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应当征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既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应当纳税,那么该行为就不应当纳税。纳税人从事这些行为虽然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本意,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纳税人的这种行为仍可归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2.坚持筹划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以筹划为前提的行为。所谓筹划性,就是要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安排。这种调整和安排既包括地域上的调整和安排,也包括产业和行业上的调整和安排,还包括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调整和安排,其目的是能够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或者满足低税率所规定的条件,再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法所确认的交易额、经营额或收入额。
这种筹划行为应当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进行,如果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则这种筹划行为的空间就非常小,几乎没有筹划的可能性。因为纳税义务的产生和确定是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税法上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一旦生产经营状况改变了,纳税义务也可能随着改变,如果生产经营状况没有发生改变,除非税法改变了,否则,纳税义务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3.坚持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的一种筹划和减轻,整体性原则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要从税收负担的整体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一两种税,一种税收负担减轻了,另外一种税收负担却增加了,增减相抵以后如果整体税收负担并未降低,那么就不是成功的纳税筹划;二是要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个过程或者某一个阶段,在生产经营的某一个过程或者某一个阶段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在另一个过程或者另一个阶段又增加了税收负担,增减以后如果整个过程的税收负担并未降低,那么也不是成功的纳税筹划。
当然,在具体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可以分税种考虑,也可以分阶段研究,但最终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从整体的税收负担,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出发。有时,即使某个税种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或者某个阶段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也同样有可能是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因为纳税筹划着眼的是整体,而非部分。
4.坚持减税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所谓减税性,就是减轻税收负担直至使税收负担最轻。如果纳税人从事了某种事先的安排和调整,但并没有降低其税收负担,而且此时税收负担也没有达到最轻的状态,这种行为就不能属于纳税筹划,如果一定要归入纳税筹划的范畴,那也是一种失败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减轻税收负担。而减轻税收负担有多种具体表现,应纳税额的减少是一种表现,推迟纳税的时间也是一种表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新税法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使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此外,新税法在总体上加重外资企业税负的同时,为外资企业设立了过渡期的规定,为外资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新税法实施条件下,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营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反之亦然。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因此,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www.xing528.com)
2.注重及时合理列支费用
及时合理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
(4)适当缩短摊销期限。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企业应准确掌握列支标准,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3.注重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4.注重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
5.注重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一些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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