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社会管理格局下,政府是多元社会管理之一维,其地位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平等,因此,“公权”治理机制、“志愿”治理机制、“利益调节”治理机制及“自治”治理机制会同时存在,这些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公共问题情景。由于事实上的政府一家独大的社会管理格局,其他治理机制的实际作用效力并不彰显,地方政府“公权”驱动社会管理的现象仍很凸显。依据权力的逻辑,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社会管理的动机是“委托义务”,其社会管理力量来源于公共权力。在面对公共问题,政府习惯性的遵循权力路线进行治理。由于公权的独享性和强制性,使得社会管理的其他驱动机制被弱化,从而造成了治理机制的单一、僵硬和乏力的局面。因此,要丰富化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机制,增强其活力和长效力就必须弱化社会管理中的政府公权驱动机制,给予包括“志愿”“自治”等的多种驱动机制运作的空间,这一点是对确立多中心治理格局的重要补充。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社会管理的协商机制。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其他部门与等级制度分道扬镳,新公共管理学派也开始关注公共管理当中“等级制度的没落”问题,提出“集思广益的协商”模式取代“命令控制”模式是一种必然趋势。在协商机制下,面对公共问题,公权力驱动机制只能作为政府的备选之一,而不再是必要选择。在这一情状下,政府应淡化“管制者”角色,主动承担起以下几种角色:一是裁判者角色。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共问题上(如地区性水权争议),政府可以担负起公共问题治理的居间权威裁判者,依据相关规范和公平原则,建立公平的谈判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能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形成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再由政府利用权威性裁判方式形成问题治理的措施。二是谈判者。在政府成为所涉主体的公共问题上(如城市拆迁问题),政府应弱化权力思维,以普通谈判者的身份在既定的法制框架内与其他所涉利益主体进行平等协商,以促进相互理解,达致问题的解决。三是诉求者。在政府成为利益主体之一的公共问题中,政府也可以与其他所涉主体一起寻求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裁决主体进行居中裁判。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在第三方裁判的规范下,进行利益的诉求。在社会管理的协商机制下,政府不再作为超脱于公共问题之外、享有公共权力的单向度社会管理者而存在,而变为一种基于公共问题治理“权利”而参与社会管理的“平权”参与者。
(2)收缩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弱化权力驱动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政府公权作用范围不断缩小。在无政府公权干预的领域,是不存在公权驱动机制的。这需要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范围、介入深度。在利用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要不断减缩相关职能,使其活动限定在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范围,将交由市场和社会管理更为有效和合理的公共事务转交出去,从而使公权相对于民权处于不断减缩的状态。这一点是与政府放权具有一致性的。(www.xing528.com)
(3)建立社会管理机制甄选制度。现实存在的四类社会管理机制下,具体的微观运作机制数量众多,这是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过程中需要发掘和重视的。要弱化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权力驱动,就需要对这为数众多的微观运作机制进行甄选,而不是遇到公共问题首选启动“公权”治理机制。建立社会管理机制的甄选制度,召请专家依据客观标准对解决公共问题的适宜管理机制进行预测性评估,寻找效度最强、效率最高、次生问题最少的社会管理机制。执行严格的社会管理机制甄选制度,让公共问题的解决不再惯性地导向政府“公权”治理模式,可有效地弱化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公权”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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