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征地补偿存在多种方式,也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面临的困境,但存在一定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缺乏长期保障,无法长期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些方式包括:第一,商业保险与一次性货币安置相结合。如有的地区对16周岁以下被抚养人、剩余劳动力和保养人员,分别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和采取商业保险办法实行保养安置。但是一次性发放的补偿款对于农民而言,既不能抵御通胀,也不能增值,资金能用于养老保障用途的比例和可能性都很小,所以以一次性发放货币补偿款的方式来解决农民面临的养老风险和保障问题并不可行。第二,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常一些大型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征地会采取此方式。第三,采取留用地安置方式。在苏南等地,地方政府明确要求采取留用地的做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留用地上建造工场、物业用房,自己经营或出租,从经营收益中按一定标准发给被征地农民。但安置用地方式中,无论是生产性或商业性租赁,还是居住性出租,都依赖于租金收入,仅适用于求租需求旺盛的经济开发区或城郊结合部。第四,集中投资,定期分红。有的地方将征地安置费分成若干股份,再量化到人,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年终按经营收益及个人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土地入股方式实现的前提是农村非农产业发达,该方式受制于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因此,既难以推广又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第五,就业帮扶方式。一些开发区、园区及工程建设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提供岗位。但由于诸多原因,招工就业方式提供的保护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很快被瓦解,失地农民往往就业无门,就业后又失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农转非”后失地农民很容易面对先失地后失业的窘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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