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制定煤层气的规模勘探开发规划,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层气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加快煤层气商业化开发利用的步伐。
1.税收政策
一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97]8号),具体规定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
二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规定(财税字[1996]62号),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备进口政策
主要是关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件,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政府不限价。
4.矿区使用费政策
煤层气企业的矿区使用费,按陆地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按气田计算)。即:
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亿立方米,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煤层气产量为10亿~25亿立方米,交纳1%矿区使用费。
年度煤层气产量为25亿~50亿立方米,交纳2%矿区使用费。
年度煤层气产量超出50亿立方米,交纳3%矿区使用费。(www.xing528.com)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煤层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实行一级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煤层气勘察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应按要求和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即:第一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出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核: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6.土地征地费、青苗补偿费政策
地方政府对煤层气项目施工作业所需占用土地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等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为项目的执行提供用水、用电、交通、通讯设施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便利条件。
此外,国家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合作开发利用煤层气。2004年11月12日,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永煤集团和上海宝钢集团三方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三方对永煤集团控股的子公司——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变更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该公司将募集16亿元资金用于收购和新开发煤炭项目。这样巴西淡水河谷公司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进入了中国的煤层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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