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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信托:区别与利弊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普遍熟悉遗嘱,而对信托则稍显陌生。随后,王廷歆又在2002年拿出一份王德辉于1968年立下的遗嘱,声称龚如心有外遇,所以全部遗产留给王廷歆。2002年11月21日,在法院宣布王德辉死后的第三年,最高法院判定龚如心提供的1990年遗嘱为伪造,并判定其向王廷歆支付一亿两千万港币。与遗嘱需要漫长且昂贵的验证过程不同,信托中的财产是合法存放在受托人中的。

遗嘱与信托:区别与利弊

中国人普遍熟悉遗嘱,而对信托则稍显陌生。很多企业家会问:有遗嘱解决传承问题不更简单吗?

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个曾轰动大中华区、被誉为“世纪大案”的龚如心事件。

2007年4月,拥有42亿美元、亚洲女性首富香港富商龚如心去世。龚如心是一位很有传奇色彩的女人,其所有财产由她与过世的丈夫王德辉共同创造。王德辉一生被绑架两次,最终不幸被绑匪撕票,于1999年被法庭宣布死亡。而遗嘱争端也从此伴随了龚如心一生。1999年,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拿出一份王德辉在1960年立下的遗嘱,其中规定遗产由王廷歆和龚如心平分。随后,王廷歆又在2002年拿出一份王德辉于1968年立下的遗嘱,声称龚如心有外遇,所以全部遗产留给王廷歆。龚如心之后又提供了一份遗嘱,日期是王德辉1990年被绑架前的一个月,声明所有遗产留给龚如心。

2002年11月21日,在法院宣布王德辉死后的第三年,最高法院判定龚如心提供的1990年遗嘱为伪造,并判定其向王廷歆支付一亿两千万港币。龚如心就此继续上诉,但在2004年6月28日输掉诉讼,并递交了香港史上最大的一笔保释金5500万港币。

随后龚如心向香港最高法院的终审法庭上诉,2005年9月16日,法院驳回之前的高等法院判决,判定龚如心提供的1990年的遗嘱是真实的,将集团的全部资产及控制权判给了龚如心。而此时,距离法院判定王德辉死亡已经过去了6年多。

然而故事还没有结束,龚如心于2007年过世后,当法院即将完成遗嘱检验程序并将集团控制权交给龚如心创立的一家慈善机构时,一位风水大师陈振聪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冻结集团慈善基金会所拥有的全部42亿美元资产,宣称龚如心在2006年定下一份遗嘱,其中规定他为全部资产的唯一继承人。而龚如心的家人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说明龚如心在2002年的遗嘱是最终的且有效的遗嘱,这份遗嘱说明龚如心的大部分资产应该按照她的愿望用于慈善。

这场全世界最大的遗嘱验证官司又打了三年的时间,上诉法院在2010年2月判定风水大师陈振聪遗嘱为伪造。此后,陈振聪不满判决结果继续向终审法庭上诉,2013年7月4日,香港最高法院裁定陈振聪伪造罪名成立,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www.xing528.com)

这个扣人心弦围绕遗嘱的诉讼案件在香港法律是史无前例的。除了那些赚取了数亿港币的大律师们外,涉及其中的人无一不是输家。

然而遗嘱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在家族传承财富的过程中,如何能够避免像龚如心的悲惨遭遇呢?

让我们先看看遗嘱或遗书的定义。遗嘱或遗书是指一个人(成为立遗嘱人)的法律声明,其中确定其财产在自己过世后会按照特定比例分配。立遗嘱人必须声明这是他的最后一份遗嘱并且确定自己是立遗嘱人。同时,他必须确定他已经撤消了之前所做的所有遗嘱和遗嘱附录。

当立遗嘱人过世时,问题就来了。任何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有过世之人的最后一份遗嘱,并且宣称所有的遗产都属于自己。所涉及财产越多,遗嘱验证程序就拖得越久。这可能要耗费许多年时间和高额的律师费,还有可能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才能得到最终判决,受益人才能得到剩下的遗产。这也是为什么龚如心一案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

与遗嘱需要漫长且昂贵的验证过程不同,信托中的财产是合法存放在受托人中的。这种财产可以避免遗嘱验证和庭审过程,财产的分配可以立即稳定地进行。另外,如果受益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可以在意愿书中规定,受益人在指定的年龄之前收到一定金额的资金,这样可以避免未成年受益人突然需要处理数百万甚至上亿的资产,还可以避免招来用心不良的亲戚。想让财富传承免受意外风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家族信托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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