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为贵。”无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强制执行阶段;无论是息诉止争,还是诉讼执行,终极目的都是化解纠纷双方争议,使对簿公堂的当事人最终收获均能认可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承办案件的律师与法官承担着共同的神圣责任与使命,只是各自担任的角色不同。在债权清收案件的执行阶段,承办律师如果能充分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就能起到疏导社会矛盾的“润滑剂”作用、化解民事纠纷的“调节器”“减压阀”作用。因为,现实中的许多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在进行到执行阶段时,都是由于执行和解工作做得成功,才使得当事人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柳暗花明又一村”。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履行所涉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从而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活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便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面对现阶段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以及被执行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躲猫猫”行为,特别是被执行人“挖坑”——早早地转移可能被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对于经查被执行人账上没有资金可供执行的情形,在缺少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暂停执行。因此,面对“执行难”问题,执行和解往往会成为在执行阶段化解债权纠纷的最有效方法。诚然,有的案件存在被执行人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的问题,可如果不及时以变应变,实现“见招拆招”,就可能面临执行后期被执行人毁约或继续“爽约”的风险。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律师在主持执行和解期间,均应充分发挥其享有的依法开展调查、提取证据的律师执业权利,对被执行人财产展开深入、详细的调查。之后,综合各种现实情况作出谨慎判断,这对执行和解工作有一定的实际意义,至少能将被执行人毁约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在下文中,笔者将对执行和解期间的律师工作进行阐述。(www.xing528.com)
在本书中,笔者仅对执行和解中的律师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学理研究问题,出于本书突出实战性特色的考虑,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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