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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出现新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支持下,本案执行追加成功,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审、二审中均胜诉。

执行中出现新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者变更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第三人的,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www.xing528.com)

经典案例27

执行巧追加 化解“执行难”

2012年3月23日,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刘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2012年10月,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又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5%。起初,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按约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拒绝向刘某某支付利息。刘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某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2%自2013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承办律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有一座800平方米厂房和一套机械,遂将该财产线索提交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查封、评估和拍卖。

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后,案外人袁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袁某某认为,自己持有属于被执行人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法院查封的厂房及机械系袁某某所有,因此,要求法院对上述财产终止执行。法院查封上述财产时,袁某某在查封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法院经依法审理此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袁某某的异议申请。袁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均驳回了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调查到袁某某、马某某为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其二人作为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因此,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袁某某、马某某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作出裁定:追加马某某、袁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分别以出资不实的2268万元、512万元为限,对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某、马某某均不服该裁定,再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驳回袁某某、马某某的诉求。

经多次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先后出具了8份裁定、判决书,并最终对被查封的厂房及机械进行了评估,而且在淘宝网进行拍卖。在开拍前,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承办律师及执行法院要求和解,经多次和谈,承办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共计145.423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3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30万元;被执行人履行该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终结。随后,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30万元,至此本案终于执结。

点评

这起案件的执行可谓险象环生,专业突破显神力,而且,建筑房地产债权清收的“最后一刻法”得到了充分运用,并且取得了斐然成绩。

1.执行遇到“梗阻”,巧妙追加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袁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对被执行厂房所占土地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如果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那么本案势必陷入死局。面对危局,承办律师急中生智,经仔细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发现袁某某是被执行人的股东,且存在认缴注册资本到期后未出资到位问题。代理律师据此果断向法院提出追加袁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追加袁某某等人为被执行人,破除了本案的执行障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法院支持下,本案执行追加成功,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审、二审中均胜诉。

2.本案被执行人的厂房无相关权证,涉案土地为村民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无法进行房地产评估。无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也会使本案陷入死局,这怎么办?承办律师根据长期办理建筑房地产债权清收案件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技巧、策略,决定向法院提出对厂房、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申请。在资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承办律师积极配合法院上网公开拍卖,这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其不得不坐到谈判桌前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进行和谈,这使得本案具有了实现执行和解的可能。

3.“最后一刻法”在本案中得到充分运用并收到了理想效果,助力本案在债权清收谈判阶段大获成功。本案查封的厂房、机械资产评的估价仅为73万余元,执行标的本金60万元,而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共计80余万元,而且,被执行人还提出了减少部分利息、分期付款意见,这该如何是好?承办律师认为,不到“最后一刻”,绝不能轻言放弃。经研判,承办律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抱着“将依法清欠进行到底”的态度,拒绝了被执行人的意见。因为,承办律师发现:拍卖资产的位置好,被拍卖资产的实际价值超出资产评估价。

在拍卖开始的前一天,承办律师与被执行人继续展开谈判,在此“最后一刻”,代理律师提出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案。此时,债务人的态度已明显变化。于是,谈判双方在偿还借款利息能否稍作让步问题上进行和谈,达成了一次性付款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60万元、借款利息70万元——利息超过本金。“最后一刻法”显奇效,并成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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