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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再则,被执行财产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对于不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他人民法院往往没有一审人民法院了解,故建议申请执行人到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管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民事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建议在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案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采取保全措施,一审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的情况比较了解,在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便于后期执行。再则,被执行财产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对于不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他人民法院往往没有一审人民法院了解,故建议申请执行人到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管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根据被执行财产种类的不同,该财产所在地的认定规则如下:

1.被执行的财产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一般动产的,以实际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www.xing528.com)

3.被执行的财产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的,以开户行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5.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股权、红利等投资权益的,以投资权益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所在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为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为非流通股的,以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的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机构的,其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

6.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的,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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