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代企业理论和权力职责分配理论,要实现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必须从明晰职责层次做好权力配置,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及剩余价值索求权与控制权。在实践中,通过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实施来完成政府部门对旅游资源的处分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的行使。
(一)明确管理权
1.旅游经济管理权承担者
我国旅游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模式,即国家和人民把旅游资源管理权委托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通过层层行政代理机制最终把管理权委托给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来管理旅游经济。西藏各级政府自然而然也应承担着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职责。
2.政府部门管理内容
政府部门对旅游经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做好旅游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引导、调控旅游经济管理;(2)在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济发展规划基础上制定开发与远景性保护方案;(3)做好包括文化资源在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旅游资源可持续性;(4)保证旅游经济能够吸纳社会资本,因为在开发伊始需要资金量比较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资金较多,由于市场失灵,只能依靠政府才能提供这种准公共品;(5)积极做好旅游地旅游经济的宣传和形象代言。
3.旅游经济管理权分配存在的问题
目前西藏特色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存在多部门交叉错位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根据资源类型对西藏特色旅游经济进行管理,部门较多致使管理权分散,具体涉及园林、旅游、文物和建设等部门,多部门都可以对同一资源发号施令,由于各部门责任与视角不同、行业功能存在差异,导致旅游经济政令不一,因此,应该加强多部门对旅游经济的监督协调;二是旅游经济核心利益相关主体应自觉配合当地工商、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由于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政绩目标,在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驱使下,容易出现行为短期化,而忽视资源保护的长远目标,导致旅游资源过度开发,应该从法律制度创新层面明确各方责权利。
4.西藏特色旅游经济管理权分配
本研究认为西藏特色旅游经济管理权配置基本模式可以用图3-4 表示,模式基本原则是管理权独立与统一。中央授权组建旅游经济管理总局,指导编订旅游经济发展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管理总局根据各地实际,自上而下授权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经济规划实施,并监督旅游经济综合治理;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旅游经济内部的社会与民政事务。
图3-4 旅游景区管理结构
(二)分配经营权
1.旅游经济经营权承担者
杨广虎(2002)研究表明,旅游经营权是指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旅游经济经营权承担者主要包括政府直接管理者和间接管理者两个层次。前者是政府对旅游经济进行直接管理、经营,也即政府直接作为经营权承担者。政府作为直接管理者,有利于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同时能促进政府与群众、社区交流,营造良好的旅游经济发展氛围。但由于政府既充当最高管理者,同时也是最高决策人,因此,旅游决策、规划往往不具有开明性。对于后者而言,是采用BOT 模式,即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将旅游经济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企业,此时旅游企业则成了旅游经营权的承担者。但旅游企业往往会出现由于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开发旅游资源、忽视旅游环境承载量和旅游质量的短期经营行为,因此又制约了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经济的经营内容
目前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开发主要有两方面:提供服务和销售旅游商品。其中,提供服务是以旅游资源为载体,向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服务;销售旅游产品是指为了扩大旅游经营者利益而直接销售旅游产品。
针对旅游经营者、开发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环境保护的问题,旅游经济发展应充分遵循利益协调原则,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优化旅游经济结构,改善旅游环境。尤其要重视旅游景区周边居民的利益需求,因为他们是旅游文化直接创造者,让旅游景区周边居民充分参与到旅游经济活动中,提高其收入水平,从而增强其对旅游环境的保护意识,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应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到旅游经济活动中来,比如鼓励当地居民或农牧民销售土特产、工艺品等旅游商品,或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政府部门应提供培训教育机会,以增强当地居民旅游经济参与能力,提高旅游经济活动参与度,分享旅游经济利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经济发展环境。(www.xing528.com)
(三)加大保护力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旅游经济的首要目标是进行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以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代际共享。由于西藏特色旅游经济的特殊性,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旅游环境造成影响,此时存在着明显的负外部性,旅游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对资源、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要防止这一情况发生就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实行相关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1.保护职责承担者
根据上述旅游经营权划分,在旅游资源保护职责方面应从政府和旅游企业两个角度出发。对政府而言,作为旅游经营权所有者,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进行有序开发和保护。对旅游企业而言,出于企业盈利性要求,很难实现旅游资源保护目标,因此,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观点,本研究认为要实现对旅游资源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开发商的事情,还应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协调的基本原则,动员各方利益相关者。首先,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行政效率,主动作为、善于作为,积极保护旅游资源。其次,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积极参与,以实现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加快特色旅游经济发展。
2.保护职责履行者
在保护职责履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旅游经济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成立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工作队,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旅游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旅游环境保护基金。其次,要严格按照具体程序执行,如果发现问题就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解决。可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环保意识教育,加强其责任意识、社会意识,加大对他们的技术支持,推动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
社区居民也必须端正态度,强化旅游资源保护观念,充分认识旅游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熊侠仙(2002)通过调查发现,西藏当地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对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其生活质量做出贡献,因此,激化了社会矛盾,景区居民破坏旅游资源行为时有出现,严重破坏了当地旅游环境,影响了当地的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当地政府在充分意识到这点后,让公众积极参与当地旅游经济的开发和经营,实行利益共享原则,大大提高了居民保护旅游资源的积极性和热情,极大改善了当地旅游环境,促进了当地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除上述旅游经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游客在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政府要积极向游客们宣传旅游资源的重要性,灌输旅游资源保护观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制裁。
(四)加强行业监督
1.监督职责承担者
任何权利要得以有效实现,都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和相应的制衡机制。作为拥有旅游所有权的政府要想实施好、利用好各项制度,保证其功效发挥,必须加强监督职责履行,平衡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公平公正地履行旅游环境保护职责,实行积极有效监督,以社会利益、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展好西藏特色旅游经济。
2.监督职责履行者
要实现对特色旅游经济的监督,不仅要从政府角度出发,还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共监督、社会监督、社区监督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加强旅游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平台建设,通过及时公布、反馈、总结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最大程度保护旅游资源和促进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发展应当充分重视利益权力分配,明晰职责担当。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政府,应积极引导、协调、监督西藏特色旅游经济发展,科学制定旅游经济发展规划。由政府部门授权的旅游经济投资者应履行好经营职能,密切联系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并接受政府部门、社区居民、旅游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总之,西藏特色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应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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