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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监管政策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法》规定未经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授权,任何机构不得在澳大利亚境内开展银行业务。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必须涵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涉及的相关产品。目前,由于涉及监管批准,前两种模式需要向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申请成为代表处和/或授权存款机构。同时,除成立代表处的情况外,还可能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

现有监管政策的优化方案

银行法》规定未经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授权,任何机构不得在澳大利亚境内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业务包括所有存取款(除部分用于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业务以及资金垫付(或《银行法》中规定的某种金融服务行为)业务。

此外,在澳大利亚开展金融服务的个人必须持有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或享有免证待遇。“业务”一词在《公司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在普通法律中“业务”是一个体系概念,具有重复性和连续性,可参照实体的整体活动进行评估。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必须涵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涉及的相关产品。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分为批发金融服务许可证和批发及零售金融服务许可证。

根据《国际消费信贷保护法》(2009年版)的规定,目前所有在澳大利亚从事信贷业务的个人必须持有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澳大利亚信贷证(ACL),或作为澳大利亚信贷证持有人的信用代表,或享有免证待遇。然而,该制度只适用于个人信贷,且主要用于个人、家庭以及住宅或物业的投资。信贷业务包括:根据信贷合同或消费租赁提供信贷;信贷合同或消费租赁的咨询或协助;以及放贷人或出租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服务(关于信贷合同或租赁)。

持证人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比如,作为外部争端的解决方案的一员,向债务人提供披露的文件(如“信贷规定”),遵守总体规定,确保信贷业务高效、诚信和公平地开展,同时,负责监督债务人签订在其能力范围内的信贷合同以及保证债务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主要有四种模式可以选择。

外资银行

√ 先设立代表处,然后成立被授权为国外授权存款机构的分行。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一般会要求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先设立代表处;或(www.xing528.com)

√ 在澳大利亚注册新的子公司并申请成为授权存款机构。

非银行外国金融机构:

√ 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NBFI)的分支机构;

√ 在澳大利亚注册新的子公司并申请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对于特定的外国金融机构还有另外的模式可供选择(如:合伙人、集体投资工具、合作、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目前,由于涉及监管批准,前两种模式需要向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申请成为代表处和/或授权存款机构。同时,除成立代表处的情况外,还可能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可与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的申请同时进行)。第三和第四种模式则只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是否开展受监管的“信贷业务”将决定是否需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申请澳大利亚信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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