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1 储备银行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RBA)是澳大利亚联邦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发钞机构,成立于1960年1月14日,通过《1959年储备银行法令》继承了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功能。总部目前设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悉尼的马丁广场。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具有为澳大利亚政府服务的职责,同时也行使中央银行权力以及为联邦机构提供服务。其政策决策部门包含负责支付系统政策的董事会,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政策的储备银行董事会。两个董事会的成员都包括银行官员、财政部官员、联邦政府官员,以及其他机构首脑。1951年成立以来,储备银行董事会席位基本没有改变。储备银行行长由财政部部长任命,同时担任政策支付系统董事会和储备银行董事会主席。付款系统委员会负责决定银行的付款系统政策,储备银行委员会负责该银行的所有其他货币和银行政策。
在澳大利亚设立国家银行的呼声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90年代逐渐增强,但直到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1911年才设立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但是货币发行职责仍然由财政部行使。1945年联邦立法,开始由联邦银行监管私有银行,但1949年反对此举措的H.C·科姆斯(H.C.Coombs)任行长后又将私有银行的总体控制权下放到各州。1959年,政府立法将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责剥离,并在次年成立储备银行作为新的中央银行。1998年,储备银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能剥出,转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同年支付系统董事会成立。
储备银行董事会共有九名成员。这些成员包括董事会的三名当然成员,其中包括储备银行行长(董事长)、储备银行副行长(董事会副主席)和董事会秘书。此外,董事会由国库部长任命的六位外部成员组成,任期五年。根据《储备银行法》第17(1)条款,董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授权储蓄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自1951年以来,不计董事人数的变动,董事会的结构保持不变。每年除十一月外,董事会通常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通常在悉尼储备银行总部举行。每年在另外两个澳大利亚城市举行会议。董事会必须有五名成员开会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并且会议必须由州长主持,或者由副州长主持(如果州长缺席)。
1959年的储备银行法通过允许支付系统委员会决定储备银行的支付系统法案。这个举动可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并帮助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稳固性。储备银行通过1998年《支付系统法》,拥有监管任何支付系统的权力,并可以为交易系统安全性和性能创建约束规则。如果支付系统的成员在市场风险、准入、安全和竞争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则可以在有关各方的同意下,单独进行仲裁,并且允许储备银行从支付系统或其参与者那里收集任何信息。支付系统委员会的成员由1959年《储备银行法》第25A条规定,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通常在悉尼,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法定人数,必须由州长主持,如果没有州长,则由副州长主持。
5.4.2.2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也是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的审慎监管者。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是根据Wallis调查的建议于1998年7月1日成立的[8]。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权限和范围是根据《1998年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确定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督银行、信用合作社、房屋互助协会、友好协会、一般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以及退休基金行业的大多数成员。它确保这些机构遵守其财务承诺,也就是说,他们将保持财务状况良好,并能够履行对储户、基金成员和保单持有人的义务。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主要由其监管的行业提供运营资金。目前持有澳大利亚储户、保单持有人和退休基金受益人共约5.4万亿澳元的各类机构处于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督之下。(www.xing528.com)
1987年《保险和退休金专门法》颁布后,保险和退休金委员会(ISC)于1987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该委员会设在堪培拉的澳大利亚汽车协会大楼,并在墨尔本设有办事处。1996年6月,金融系统咨询机构(称为“Wallis咨询机构”)成立,以审查澳大利亚金融体系放松管制的结果,研究推动进一步变革,尤其是技术变革,并建议对监管体系进行变更来确保一个“有效、迅速、公平竞争和灵活”的金融体系,以支撑更强的经济表现,与金融稳定、审慎、诚信和公平相一致。
当时,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机构是建立在机构之上,而不是监管职能上。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前任监管机构是保险和退休金委员会、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和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AFIC)。Wallis咨询委员会建议采用新结构来修改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的角色,以考虑支付系统法规,由支付系统委员会处理货币政策和系统稳定性。修改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委员会(后来更名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作用,以处理对授权存款机构(ADIs)、人寿和一般保险以及企业退休基金在内的退休金的审慎监管。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作用在2001年HIH保险公司倒闭,以及2004年对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外币交易丑闻的调查中开始凸显。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于2015年7月接任了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在2018年建立了限制性授权存款机构(RADI)许可框架,以鼓励新进入者和提高现有银行系统的竞争力。
5.4.2.3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ttee,ASIC)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澳大利亚的公司和企业名称注册系统,并提供注册商业组织包括公司、注册机构、外国公司、协会、托管投资计划等的在线查询和核实。可用信息包括有关组织的当前和/或历史信息,包括过去的地址、以前的董事和以前的名字,以及组织的唯一标识号(ABN、ACN、ARBN、ARSN),公司或组织的类型(例如,私有公司、受股份限制),其注册日期,下一次审核日期,注册办事处的位置(仅城镇或郊区)以及任何专业执照或注册(例如,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或信贷执照)。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最初是因1989年(当时)的ASC法案,于1991年1月1日成立的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ASC)。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取代联邦及各州公司和证券委员会来统一澳大利亚各地的公司监管机构及各州和地区的办事处。公司监管机构于1998年7月1日成为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当时它还负责退休金、保险和存款的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公司治理、金融服务、证券和衍生品、保险、消费者保护以及金融知识普及。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法规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该制度包括金融服务商(包括授权存款机构)需要遵守的牌照授权、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以及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条款。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市场、清算和交易机构对相关法律框架的遵守,同时还监控澳大利亚所有国内授权市场的实时交易。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公司法》中市场失当行为条款的实施,包括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以及误导或欺诈行为,以及国家信用监管,包括所有信贷机构和信贷服务机构的牌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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