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环保、防污染和规划法律一直不断有显著的改变。在所有司法辖区都有联邦和州层级的新法律,包括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结合主管机构在政策上的改变,特别在执法方面,这意味着环境保护性法律对于企业日常营运的影响程度已显著提高。
一般而言,环保、防污染和规划法律是以州及领地为基础,仅有少部分涉及联邦法律。但是,联邦法律在环境监管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这种法令的差异可能会给各州及领地在法律解释上造成相当的困扰。
另外,在同一个司法辖区的各种审批要求中,可能产生大量重复的环保、防污染和规划考量。
大多数但非全部的澳大利亚司法辖区都有包括第三方发起上诉的广泛上诉规定。某些上诉流程提供事实审查讨论,而其他上诉流程则集中在鉴定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错误。
4.5.5.1 联邦环保法律
由于澳大利亚宪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属于州的事权,因此联邦环保法律一般只规范涉及国际协议或直接涉及联邦参与的活动。例如,商业活动可能在联邦土地上进行或者可能对全国环境造成影响。主要的联邦法规《1999年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Cth),EPBC 法案]主要适用于影响“全国环境重要性”的项目。
● 世界文化遗产财产;
● 国家文化遗产地区;
● 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 列入受威胁物种清单的物种和生态群落;
● 迁徙物种;
● 联邦海域;
● 核能活动(包括铀的开采);以及
EPBC法案通常涵盖环境、规划和古迹事宜。根据 EPBC法案,如果公司董事担任影响公司行为的职位,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阻止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实施知情或者疏忽大意而不知情,则他们可能对违法行为负有民事(或者某些情况下是刑事)责任。
如果提议的项目涉及原住民文化遗产、核能安全、特定废弃产品的进出口,或者离岸石油活动,则可能还适用其他专门的联邦法律。联邦法律还可能采用由补充性的州法律(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措施》和《危险品运输法》)支持的统一标准。
4.5.5.2 州及领地环保法律
在特定企业业务或活动受联邦环境保护法律约束的同时,在州或领地经营的企业将同时受到州或领地法律的规范。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联邦和州或领地对一个项目的环境考量可能有很大不同,因为各自的限制和列入清单的标准各不相同。但是,也有联邦和州联合对项目进行评估的情况。澳大利亚政府已设法在“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计划下建立面向全国性受保护事宜的单一环境审批流程。这项计划将简化企业的审批流程并降低监管成本。但是,“一站式服务”的实施还会进行,联邦与每个州和领地的审批双边协议还有待敲定。各州及领地法律、政策和惯例中有关环境保护、防污染和规划的条款、复杂性和专注点各有差异。(www.xing528.com)
由于环保、防污染和规划决策涉及大量的酌情决定,在州或领地的决策过程中参考其他澳大利亚司法辖区的决策或标准是很常见的。这种情况大部分在某个司法辖区存在政策或数据缺口时发生。但是,由于在首要立法架构中存在的差异,因此必须谨慎采用这些决策和标准。
大体而言,各州与领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种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这可能受防止污染或特定违法行为之一般环保义务的规限,以避免涉及生物多样性因素、水、空气或土地的环境危害。由于“环境”的定义范围很广,例如噪音、臭味、灰尘或电磁辐射等生活设施影响也可能会形成违法行为。
所有州和领地司法辖区都规定,参与公司管理的董事和人员对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对于这种违反环保法律义务的责任,被告人可以对其由于公司违反行为而产生的个人责任进行多种辩护。
环境保护法律还规定,从事一些特定行业或商业行为须取得环保主管机构的许可或领取执照。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可以将这些许可用以对污染违法行为抗辩。
所有州政府有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保护环境。许可证及执照则由这些机构核发,其规定持照人的行为范围,并通过制定条件来规定持照人的义务。持照条件可包括辐射和排放限制、提供财务上的保证以保证应负的环保职责、采取监督措施和公众报告,或依其活动产生的污染量提供补偿或核算需付的执照费。各州或领地法规对于受威胁的动植物、原住民与非原住民文化遗产、水资源、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及危险物品等已经或者有可能造成威胁的行为,可能施加更具体的义务规定。依照这第二层级法律,可能需要获取进一步的批准或许可。
4.5.5.3 州及领地的防污染法律
大多数澳大利亚司法辖区已经制定针对土地污染报告、分类、管理和责任的法律。第一责任通常(但并非总是)由可能已造成污染的活动实施者承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等其他人对于相应土地的污染可能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例如变更土地用途)。这对于土地的购买、在澳大利亚拥有或曾经拥有受污染土地的公司实体,或者在租赁土地时相关方的合同义务都有深远影响。
土地是否受污染还可能影响该土地对特定用途的适合性,产生调查、补救、监督和控制污染的义务(包括环境监管机构依法颁发的强制执行指令)。
不管是对于土地租用协议还是购买,污染顾虑通常涉及合同保证和解除,以及相关问题。这些都要在协商过程的早期就要考虑。
4.5.5.4 州及领地的规划法律
在澳大利亚使用或开发土地的业务行为还需获得规划审批。各州及领地政府的规划法律主要是控制规划方案的制定、细分、建造及执行方式。
规划方案的审批要求必须视土地所在的区域及业务的性质而定。在某些司法辖区,可以由土地所有者进行重新划地,而在其他司法辖区则是由当地或州政府机构进行。另外,对于某些公共建设工程和根据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删除或限制了规划方案的审批要求。
各州之间对新开发方案所做的影响评估流程,在形式与细节上有很大差异。依照开发的劣性,评估工作可能由地方政府或州政府,或由特定的主管机构或独立的评估专家组来执行。在某些状况下,可能也需要由联邦政府进行评估,作为州政府评估的替代或补充。
另外,规划过程可能与单独的文化遗产或原住民文化遗产审批同时进行。
规划法律通常通过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要求进行公众咨询/广告,以及通过第三方向法院或特别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允许公众参与评估过程。不是所有的州和领地司法辖区都提供第三方上诉权。质询与听证会也属于评估流程的一个环节。同时,对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规划审批将受对开发的执行和经营方式进行规范的条件约束。这些条件还可能要求缴纳财务或其他款项(例如拨供土地或提供生态补偿)。因此,规划审批的附加条件对于业务的开展可以有重大含义。
不论是在澳大利亚收购现有企业还是设立新企业,都必须认清适用的州、领地和联邦法律,以便确立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开发过程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还需要确定根据环保、防污染、规划和相关法律,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适当的尽职调查有助于确定这些义务、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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