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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同时受到联邦法律制度和普通法的双重保护。该部门负责处理申请、举行听证并处理与授予或拒绝授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著作权在澳大利亚的取得不需要注册,因此著作权不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内,但著作权依然受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其重要性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同时受到联邦法律制度和普通法的双重保护。关于专利商标设计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由联邦政府部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执行。该部门负责处理申请、举行听证并处理与授予或拒绝授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设有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注册办公室,并提供查询或获取现有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设施。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同时也是负责在澳大利亚提交的《专利合作协定》申请的接收、查询和初审机构。

著作权在澳大利亚的取得不需要注册,因此著作权不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内,但著作权依然受法律规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同著作权类似,也不需要登记。国际上,澳大利亚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适用,并额外增加了一条关于澳大利亚与其他WTO成员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4.5.4.1 专利

在澳大利亚,专利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创造“发明”的权利,“发明”可以指设备、实物、方法。专利权受1990年联邦《专利法》管辖,一项标准专利所能获得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通常情况下,专利自申请至获准登记至少需要两年。专利登记的时间长度取决于是否存在对专利予以注册的异议。如申请专利的产品是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登记的特定药物成分或包含该成分,且申请专利时已经距药品的首次获得审批的时间超过了至少五年,则专利的保护期可获得大约五年的延长。

发明专利于2001年被引入,用以保护不能达到标准专利要求的专利性发明。与标准专利相比,发明专利的获得更为简单和快速,其适用于技术相对简单且使用寿命较短的发明。与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仅为八年。然而,需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政府于2017年宣布其有意废除发明专利,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废除时间。

发明同样也可以在普通法下作为保密信息被予以保护。如果该发明信息可以被持续地视为保密信息,则该信息可以被永久保护。在澳大利亚,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 该信息必须满足构成保密信息的必要条件;

● 该信息必须被赋予了特定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以及

● 必须存在对信息未经授权情况下的使用,且该种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当然,如果没有时间方面的考虑,将发明注册为专利一般为最佳选择。

4.5.4.2 商标

与专利一样,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源于注册。1995年《商标法》规定了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即该商标能够将拟注册的申请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标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一些标志不能被注册成商标,如“奥林匹克冠军”“澳大利亚商会”和“归来的士兵”。

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提交后,若无异议,需要为期大概3个月的时间接受审核。完成注册的时间通常为至少7个半月。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期限为10年,在缴纳延展费用后,可无限次地延展额外的10年。当然,如果一个商标未被使用,则也可能会被撤销。

如果进口带有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的产品已经被澳大利亚国内的注册商标持有者同意或已经被注册商标持有者在澳大利亚国内用于进口的产品,则该种进口行为不构成对澳大利亚国内注册商标的侵权。这意味着,平行进口在很多情形下被澳大利亚法律允许。

未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的特征同样受普通法的保护。假冒注册商标是普通法项下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可能并不构成注册商标的外观、公司或商业名称。在澳大利亚成功提起假冒注册商标之诉需基于以下理由。

➢ 与名称、标识(符号)或装饰相关的名声或商誉

➢ 被告为引起混淆或欺骗而使用相同名称、标识(符号)或装饰或具有欺骗性的相似名称、标识(符号)或装饰;及

➢ 原告因该种行为遭受或可能遭受名声或商誉的损失。

因澳大利亚法院认为尽管外国原告未在澳大利亚开展经营,但其产品可能已在澳大利亚具有重要的声誉,因此假冒注册商标与进口商格外相关。但对于外国企业来说,主动对商标进行注册总是更佳选择,因为其将不必依赖于在特定领域已经具有的重要的声誉而获得保护。

4.5.4.3 外观设计

只要外观设计的整体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产品的外观、三维(形状和结构)和二维设计(图案和装饰)均可根据《2003年外观设计法》进行注册。根据《2004年外观设计规定》,特定的外观设计不能予以注册,如奖章、诽谤性设计以及包含澳大利亚国旗的设计。(www.xing528.com)

所有的申请均不会就该外观设计能否被注册接受审查。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或第三方可以在外观设计注册后的10年内甚至10年后的任何时间申请对外观设计进行审查。外观设计办公室将会对外观设计能否被注册进行审查,并对外观设计进行“认可”(如果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合法有效)或撤销注册。很重要的一点是,外观设计的申请最好在相关涉及的图纸或载有外观设计的产品被公开之前递交。

《2003年外观设计法》也规定了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属权利。这些专属权利与特定的外观设计赋予的产品相关,主要包含以下权利。

● 制造产品;

● 将产品进口至澳大利亚销售

● 销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产品;

● 以任何贸易或经营的目的使用产品;

● 以前述两项为目的保存商品;以及

● 授权其他方行使上述专属权利

外观设计注册的最长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第5年起收取延期费。

4.5.4.4 著作权

著作权和相似权利(例如道德权利)均适用于《1968年澳大利亚联邦著作权法案》。《著作权法》授予权利人于著作权期限内在澳大利亚就作品或其他标的事项采取特定行为,及授权其他人采取该等特定行为的专有权。与专利和商标不同,著作权不存在注册制度,在作品和其他标的事项满足特定标准时,其著作权自动产生。由于澳大利亚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自动适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的著作权也同样在澳大利亚被认可。同时,国外作品也会在《1968年澳大利亚联邦著作权法案》项下被予以保护。

能够成为澳大利亚著作权标的事项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除作品外,同样受著作权保护的标的事项包括录音、电影电视或播音以及作品的发行版本。

澳大利亚著作权保护的门槛是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就作品而言,原创性是指作者创作了作品,且就作品的设计和创作投入了技术和劳动。就作品之外的其他标的事项而言,唯一的要求是其必须是原创的,即不得为先前录音、电影、电视或播音或已发行版本的复制版本。一旦满足该要求,作者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作者可以将除道德权利外(因其为人身权利)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转让给其他方。

除某些例外情形,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的70年。电视或播音的保护期为首次播放后第50年,录音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公布之日起的第70年,出版物的保护期限为从发行之年起算第25年。

4.5.4.5 植物育种者权益

植物品种在《植物育种者法》下予以保护,该种权利也被称作“植物专利”,因为该种权利意在保护植物育种者就其开发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并享有专属权利。然而,不同于《专利法》项下的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被予以单独立法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即显著不同、单一性和稳定性。一旦予以批准注册,该项权利可以排除他人就注册的植物品种有关的多种行为,如对相关材料进行生产、复制、创造条件、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树木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为25年,其他植物品种的保护期为20年。

4.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

计算机技术在1989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下被予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对原始的电脑芯片设计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权利无须注册。只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原创的且与澳大利亚有相关性(住所、公民身份、商业开发)或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下列明的其他国家有相关性,即可受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创性的要求高于著作权法对原创性的要求,但低于《外观设计法》对原创性的要求。

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专属权利,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直接或间接)和进行商业开发。该专属权利的期限为10~20年,具体期限依相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或者于何时被予以商业开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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