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主要按照联邦、州、领地的《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规范电子商务。联邦层面的《电子交易法》仅适用于联邦法律适用的交易范围。而州、领地的《电子交易法》则与联邦层面的《电子交易法》大同小异,并且只适用于各自的司法辖区。
《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的主要影响包括以下几项。
➢ 交易不会只因依靠电子通信或电子签章而失去法律效力;
➢ 建立确定电子通信收发时间与地点的指导原则;
➢ 原依法律规定应以书面记录或保留的信息,现在可以电子文件记录或保留;
➢ 规定可以使用电子形式的签章取代传统手签的情形;以及
➢ 特定的约束限制。(www.xing528.com)
《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不适用于全部的交易。每一级的《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均列出免受该法约束的交易类型。《联邦法案条例》(Regulations to the Federal Act)在2013年进行修订,废除了几个例外条款,以保持与当前和新兴数字渠道和消费者偏好的相关性。但是《联邦法案条例》规定《联邦法案》(Federal Act)根据《2009年国家消费者信用保护法》(National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2009)继续适用于电子通信,并促进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电子通信提供文件和通知。
《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的基准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6)。在2005年,联合国采用了《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借此更新示范法中的某些概念。2009年4月,所有澳大利亚司法辖区都同意修订各自的《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使澳大利亚得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商业合同。但在2011年,联邦、州和领地《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s)又获修订,以包含个人、家属和家庭合同。
该修订的法律澄清了合同形式的传统规则,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需求(包括对自动信息系统的认可)、邀请要约的澄清、签约方地点确定规则、更新电子签名规定与收发时间和地点的默认规则。
目前合同法中尚未存在任何基本原则以限制电子形式的合同。所以,适用于在线合同的法律与适用其他非虚拟交易的相同。
在线合同引发了对“点击”协议的有效性的讨论,即消费者在计算机屏幕上点击图标以接受标准条款与条件的协议是否有效。几乎没有专门针对“点击” 协议的判例,但原则上又找不出理由为何不能使用这种契约形式。
另一个议题是,在线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是否已适当地纳入协议中。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为达成有效的缔约过程,协议提供者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让消费者及时注意合同中的条款,并给予合理机会考虑及决定是否接受该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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