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消费者权益法:保障你的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益法:保障你的消费权益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11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实施了一项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法》,适用于整个联邦。产品安全条文包含强制性消费者标准、产品信息和自愿召回通告,以及命令强制召回的权力。

消费者权益法:保障你的消费权益

从2011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实施了一项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ACL),适用于整个联邦。此前,州和联邦法律监管消费者或公平交易事务。ACL 具体包含全国性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规定、新的全国产品安全立法和规管框架,以及新的处罚、执法权力和消费者救济选项。

消费者保护的条文可分成以下四大类。

➢ 产品安全条文包含强制性消费者标准、产品信息和自愿召回通告,以及命令强制召回的权力。

➢ 针对贸易或商业中无良、误导或欺诈行为的禁令,其范畴极为广泛(以下有更详细说明)。

➢ 有关生产有缺陷产品的禁令,限于消费商品。

➢ 针对有缺陷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严惩禁令。

4.1.3.1 误导或欺诈行为及无良行为

企业不得从事误导或欺诈行为,或者从事可能导致误导或欺诈的行为或作不实陈述。个人因企业上述行为而遭受损害,可对企业提起诉讼并可能有权得到其他补偿救济。这些法令已被引用于相当广泛的诉讼案上,包括订立合同之前的交涉以及误导性广告。ACCC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监督。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法令都同样禁止在贸易或商业中的无良行为。构成无良行为的诸多条件包括如下几项。

➢ 买卖双方之间议价地位;

➢ 施加的条件是否可以合理保护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 受约束的一方是否了解所有相关的文件;

➢ 是否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取得同等的商品或服务之条款与条件;

➢ 是否对一方有不公正的影响或压力或是否采用了不公正的伎俩;(www.xing528.com)

➢ 是否有适用的产业规范;以及

➢ 双方真诚交易的程度。

但是,交易的一方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不会使一方的行为变得不合理。议价能力更强的一方不会利用自己的地位,做出不良的行为或不顾及正确合理的原则,让法院发现其不合理的行为。

4.1.3.2 原产国标识

ACCA对于在产品上标识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产品上标识原产国并非针对所有产品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提出标识原产国的要求,则需要遵守此规定。而与人类食品消费、医药和发射或接收电磁辐射或包含激光的其他某些产品(包括很多消费类电子产品)相关的产品,则无例外需强制性标识原产国。

例如,“澳大利亚制造”标签仅在产品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随附,即:产品在澳大利亚实现“相当程度的成形”,且50%或以上的产品生产或制造成本必须在澳大利亚发生。在标识商品为某国产品时(如“X国产品”),产品的主要成分或主要部件必须产自该国,而且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生产或制造过程均在该国进行。对于在商标上标识生产国同样有专门的规定,诸如在商标上标识该产品为“澳大利亚制造”。

2016年7月1日,一套新的原产国食品标识系统纳入了ACL。在2018年7月1日强制施行新法之前,各企业有两年的时间更改标识来遵守新法。根据新的系统,在澳大利亚生产、种植或制成的大部分食品将需要标注符合如图4−1要求的标识。

图4−1 澳大利亚原产地标识及不同比例澳大利亚原料含量标识

➢ 内有袋鼠图案的三角形符号,以便消费者轻松地识别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食品;

➢ 声明该食品是在澳大利亚种植、生产或制造的;

➢ 在条形图中以百分比显示澳大利亚原料的最低比例(按加入权重)。

标识要求取决于食品的类型,以及在澳大利亚还是其他国家/地区种植、生产、制造或包装。对于多数非进口食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种植、生产、制造或包装的食品),需要在标识中以显眼的方框明确标注原产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