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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商机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5.3.4税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澳大利亚的各个州都普遍对矿产资源采掘和石油生产征收特许权使用费。

投资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商机

矿产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澳大利亚经济的主要推动力,该领域的投资者得益于澳大利亚稳定的经济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矿产方面的优秀专家、较低的主权风险以及优秀的人力资源。拥有世界最大的已查明的煤、铁、矿石、铅、镍、铀、锌、铝、金、铜、银和工业用钻石储量,澳大利亚已成为对主要矿产投资者颇有吸引力的投资地点。澳大利亚吸引了超过世界三分之二的液化天然气领域的投资,预计将于2020年成为世界的液化天然气中心。

3.5.3.1 矿产资源开发

澳大利亚的煤矿领域很大程度上受各个州和领地层面法律的规制,与联邦的法律重合很少。在法律层面,除有少数例外,矿产由各个州所有,州和领地的政府有权授权公司和个人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采矿活动。勘探权的所有者通常拥有优先获得矿权(包括采矿和生产权)的权利。一些州也在已查明的大规模的资源,但现阶段并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颁发保留权。保留权能够在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加强澳大利亚的资源立法而采取“不使用即作废”的政策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矿权可以包含特定的矿产,也可以指一般的矿产。矿权可以授予在共有的土地上,也可以是在私有的土地上,并且各个州都有相应的协商程序和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程序。大部分土地的转让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这也是投资者在决定以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澳大利亚矿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各个州对于是否允许勘探和开发铀资源的政策不尽相同。南澳大利亚和北领地是传统的铀资源开发比较集中的地区,但是其他州近年来也放宽了相应的政策。西澳大利亚于2013年批准了其第一个铀矿,新南威尔士州也已经允许对铀资源进行勘探,但是开采仍被禁止。

除勘探外,保留和/或矿权的申请也必须符合其他所有的相关法规,包括取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许可,以及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3.5.3.2 石油和天然气

在澳大利亚,联邦、州和领地的政府均在石油的勘探和开采事务许可的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具体取决于石油资源的位置。各州和领地的政府有权管理自领海三海里以内的石油资源,联邦政府有权管理自领海三海里以外的石油资源。

澳大利亚政府会定期公布新的勘探面积并邀请有意向的勘探公司对已查明的有石油资源的勘探面积进行竞标,有时也会采用现金竞标的方式。勘探许可将会根据最小的工作量或钻井及与地震活动相关的费用而决定是否予以颁发。提取石油资源需要获得生产许可,建设并运营项目与加工设施之间管道设施需要取得管道许可。

澳大利亚的页岩气和煤层气领域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但是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该领域也会迎来显著的发展和机遇,并且,一些特定的天然气项目将与页岩气资源紧密相连。

3.5.3.3 项目架构

在澳大利亚,能源项目往往以成立非法人联营的形式进行。联营各方分别作为一般的所有者持有各自在项目中的权益和权属,联营各方通过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以规制各方在开发项目中的义务。在极少数情况下,能源项目也会以法人联营的形式进行,在此种情况下会依照《公司法》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来持有项目资产。

3.5.3.4 税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澳大利亚的各个州都普遍对矿产资源采掘和石油生产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尽管税率通常以生产量为基准,但各个州的具体税率不尽相同。矿产和石油活动也需要缴纳特殊的行业税。上述税费和许可使用费与一般的公司税费并行,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与公司的一般税费相互抵扣。澳大利亚政府面临着重新考虑资源行业开采活动税收基础并考虑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压力。(www.xing528.com)

3.5.3.5 环境、原住民权利和文化遗迹

对资源项目的环境方面的审批由各个州/领地管辖。但是对于对全国的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EPBC法案》将会适用。鉴于大多数的煤矿项目都属于这种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煤矿项目需要取得州/领地以及联邦的审批。然而,基于州/领地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定,这些环境评估程序将有机会得到精简,以尽量减少程序重复(例如,编制单一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满足州/领地和联邦的监管要求)。上述精简的流程是否可以适用将取决于具体项目的影响的性质和项目的位置。

原住民地权指的是根据传统部落族规与风俗,澳大利亚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享有的土地权利。影响到原住民地权的资源项目应该遵循《原住民土地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也可能需要采取“未来行动”,即与原住民地权的所有者或请求者进行协商,在个别情形下,有的项目还需要签订原住民土地使用权协议才能继续进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项目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果项目的覆盖区域被认定为文化遗产所在区域,则有可能会造成项目的延误,因此,尽早做相应的评估很重要。

3.5.3.6 基础设施

资源项目往往会涉及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例如铁路和管道等。为了给新的投资主体提供机会,澳大利亚的相应准入政策允许多个主体共同开发国家重大政府私人合作基础设施项目,例如铁路、港口和气体管道。但是,需要慎重考虑共同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盈利能力,因为共同开发项目一般需要支付额外的监管费用,以及可能由于与监管方或第三方的争议和纠纷导致发生额外费用。因此,项目的参与方需要全面地了解其在该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项目的利益和风险。

3.5.3.7 资源领域内特殊的报告义务

对项目参与方授予相应的权利和许可往往需要参与方向州/领地政府履行特定的报告义务。根据具体项目的结构不同,报告义务所依据的法规也不同,有可能是《公司法》,也有可能是其他的联邦法律。同时,煤矿行业也有具体的关于煤矿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报告义务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矿业勘探结果、矿产资源量及可采储量报告规则》。供应的定义颇为广泛,包括提供商品、服务、土地权利和权益。此外,澳大利亚境外的某些无形供应也被视为应纳税供应,尽管该供应不会与澳大利亚有关联。

任何实体可主动登记为GST纳税人,但前提是要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从事企业经营。如果一个实体每年所提供的与澳大利亚相关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7.5万澳元,则其必须登记为GST纳税人。

无须缴纳GST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即“免GST的供应”和“进项税供应”。免GST的供应包括提供与澳大利亚相关的服务和权利,但该等服务和权利要么“输出”给澳大利亚之外的非澳大利亚居民,或者给在澳大利亚之外享受该等服务和权利的澳大利亚居民。进项税供应包括金融供应及住所供应。

在某些情况下,收到应税供应的注册实体可就该供应的GST部分支出主张“进项税抵免”。如此,缴纳的GST由注册的实体申请退税。

但抵免存在一项重要的限制,即如果收购是用于制造进项税供应,则注册实体无权就该收购的GST部分支出主张“进项税抵免”。

一实体注册为GST的纳税人,其必须定期提交GST申报表。每个纳税期间,该实体应对其应缴纳的GST进行计算,并扣除其可抵免的进项税额。如果所得金额为正数,则应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缴纳税款,如果所得金额是负数,则可获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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