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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规划审批的要求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5.2.1环境审批联邦政府层面,《1999年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通常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开展的项目、开发、承诺和活动。需取得环境审批而未取得属违法行为。

环境和规划审批的要求优化方案

澳大利亚的开发事宜受联邦州/领地和地方各级的环境和规划法的管制。本节将依次讨论以下方面。

● 需获得联邦和州/领地层面的环境批准的一些情形;

● 需就使用和开发土地获得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划批准的一些情形;

● 需获得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附属环境和规划许可、执照或批准的一些情形,例如与原生植被、危险物品或水资源有关的情况下;

● 污染土地的法规和补救;以及

● 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机制。

3.5.2.1 环境审批

联邦政府层面,《1999年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以下称“《EPBC法案》”)通常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开展的项目、开发、承诺和活动。根据《EPBC法案》,未经联邦环境部部长批准而开展的对于将会或有可能会对国家重大环境事项(Matters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Significant,MNES)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是违法的。通常,若拟议采取的行动已经或将要对联邦的土地和环境产生影响,则该环境也被予以保护。

上述“影响”在《EPBC法案》下被定义为包含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然而,是否将会或可能会构成重大影响则取决于技术层面的评估。如果某人认为某行为将会或可能会对受保护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向联邦环境部部长申请就该行动做出“受控制行动决定”。如果联邦环境部部长决定某项行动是一项受控制的行动,则相关影响将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该行动,包括是否对批准施加条件。对批准施加的条件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运营支出,例如某些环境抵消条件。虽然《EPBC法案》(作为联邦法律)与州/领地和地区法律同时运行,但联邦和州/领地法律下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可以被简化。

联邦与各州/领地政府之间的双边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对某项行动进行环境评估成为有关州/领地政府的责任。然而,上述简化并不会规避取得联邦和相关的州/领地的审批的要求。

州/领地层面,如上所述,州和领地的环境法也通常会要求拟议的开发取得相应的评估和批准。大多数州和领地要求,如果项目或开发项目将要对项目土地造成环境损害和/或排放污染,则该项目或开发的申请者须获得许可。此处的污染包括空气、噪音排放以及排水的污染。批准一般是附条件的,例如对不同类型和数量的废弃物的处置方式予以限制。

需取得环境审批而未取得属违法行为。环境违法的处罚很重,包括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高管人员也可能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责,除非某些豁免的情形以外。最常见的豁免是“审慎义务”的辩护,即如果董事或经理在管理公司的环境风险时尽到审慎义务,可以作为其对该等指控的抗辩。

3.5.2.2 规划/用地审批

除了环境相关的法律,每个州/领地均有其相应的规制土地使用和土地开发的规划方面的法律。取决于项目相关用地的具体分区,用地、在土地上开发建筑以及相应的施工、对土地分割所需要取得的审批不尽相同。土地的分区在每个地方政府的地区规划方案的地图中予以列明。大多数州/领地的分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和公共区。地方政府对其相应区域的规划方案通常会写明针对每个区域的目的或目标,并对该区域的预期进行描述,以帮助决策者了解适合该区域的开发类型。(www.xing528.com)

每个分区会列明以下几种土地使用类型。

● 未取得规划审批不得使用的土地;

● 需取得相应许可方可使用的土地;以及

● 禁止使用的土地。

虽然大多数规划审批由地方政府颁发,但大多数州和领地均有快速审批程序,即负责规划的州或领地部长,或相关的州或领地的规划部可直接向重大项目颁发批准文件。

大多数规划方案对地方政府边界内的某些地区也有额外的控制,例如对遗产保护地区或其附属地、本地植被或环境敏感地区的额外保护。

3.5.2.3 附属审批

在州/领地或地方一级可能需要取得一系列的附属规划和环境许可、执照或批准,例如涉及植被清理、处理危险物品、在保留路段开展活动、建立标牌,以及利用或干扰河流和含水层等水资源等活动。

3.5.2.4 被污染土地

土地污染由州/领地一级规制。尽管澳大利亚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土地污染法律,但通常都采用“污染者自负”的原则,这意味着造成污染的人应对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负责。然而,负责执行环境法的各州和领地的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污染者不再存在或无法被找到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对土地所有者(或先前所有者)、土地的占有者或抵押权人提出追索权

3.5.2.5 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

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NGER)计划是一项要求澳大利亚的公司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能源消耗和生产情况的统一国家框架。NGER制度依照《2007年联邦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建立,NGER要求企业达到规定的排放门槛,并于每年向清洁能源管理机构提交报告。这些报告被用于通报政府政策并协助澳大利亚履行其国际上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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