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接管事务的法律问题探讨

接管事务的法律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某一收购个人的“表决权”以百分比表示,即该个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相关澳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单位的权益总和。场内要约受澳交所上市规则及澳交所的其他规则监管,其必须用现金交易且是无条件的。根据《公司法》和澳交所上市规则,在收购要约过程中需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及澳交所提交特定的文件。

《公司法》中的澳大利亚收购条款禁止对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澳交所”)上市的澳大利亚公司或管理投资计划(即信托),以及未上市但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澳大利亚的公司之权益(以下合称“澳目标公司”)进行某些收购。根据《公司法》第6章的条款,如果收购个人通过一项由该收购个人或以该收购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证券交易取得澳目标公司已发行表决权股份或信托单位的相关权益(例如通过收购股份或权益,或获得相关股份或权益的处分或表决权),将导致该收购个人或其他人持有超过澳目标公司20%的“表决权”,则该收购应被予以禁止。某一收购个人的“表决权”以百分比表示,即该个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相关澳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单位的权益总和。上述禁止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例如投资者通过发出并购要约的方式或经目标公司的股东决议同意并购而取得相关权益。

收购要约可以是场内要约(由竞标人通过澳交所,以列明的价格购买澳目标公司的股票)或场外要约(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书面要约)的方式进行。场内要约受澳交所上市规则及澳交所的其他规则监管,其必须用现金交易且是无条件的。而场外要约因其灵活性而更为常用,其可通过向全部或部分目标债券的持有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进行,可受限于一定的条件或包含现金、证券或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的要约形式。

根据《公司法》和澳交所上市规则,在收购要约过程中需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投资委)及澳交所提交特定的文件。该等文件包括要约人的声明和目标公司的声明,以确保目标公司的成员以及市场可由各方获得所有相关事实的全面披露。(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并购委员会是负责对并购进行监管的独立审查机构,并负责解决并购相关的争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