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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追求未结算特别日元账款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战争中日本与原日本盟国间有些尚未结清的账目,即所谓的特别日元处理问题,其实与《和平条约》没有关系。战后法国多次要求日本对未结算部分进行结算。与原盟国意大利之间也有类似的关系,因此遗留有巨额未结算的账款。相关国家屡次要求处理此事,我方当局者多方虚与委蛇。基于这一承诺,两国间正式签署协议是在1956年3月13日,我方外务大臣重光与荷兰代表罗伊希林署名,经国会同意后于6月1日正式生效。

各国追求未结算特别日元账款

应该说,战争日本与原日本盟国间有些尚未结清的账目,即所谓的特别日元处理问题,其实与《和平条约》没有关系。战争最初,由于法国的维希政府处于被德军支配的状态,日军进驻印度中国是在法国政府的同意下进行的。因这一关系,两国甚至签订了《日法金融协议》,在我国的横滨正金银行设立印度中国银行的特别账目,以此完成在当地的物资筹措。战后法国多次要求日本对未结算部分进行结算。开战之后不久,日本便与泰国结成军事同盟关系,并在横滨正金银行设立泰国的特别账目,以此在当地进行物资筹措。与原盟国意大利之间也有类似的关系,因此遗留有巨额未结算的账款。相关国家屡次要求处理此事,我方当局者多方虚与委蛇。

不过,在我访问欧美,到达意大利时,意外受到谢尔巴总理关于结算的催促。我表示一定会履行国际义务,并解释日本由于战败债务负担沉重,正为如何解决绞尽脑汁。意大利由于立场相同,能够理解战败带来的痛苦,因此对我方立场表示谅解。我回国后很快便不再担任首相,未能亲自解决这类问题。但我认为后来的执政者为此付出诸多努力。

回想补余:

外债处理与吉田首相——津岛寿一(防卫厅长官)

战后十年里,我与吉田首相在东久迩内阁时期同为阁僚(蔵相与外相),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期间,吉田首相也经常向我询问国际经济、外资引进以及《和平条约》问题等方面的意见。恢复公职后(1951年8月),适逢签署对日《和平条约》,我被吉田首相委任为外务省顾问,负责与印度中国、菲律宾之间的赔偿谈判。此外,1952年夏天我到纽约负责战前外债的处理工作。1953年,我成为参议院议员后,担任吉田总裁领导下的自由党外交调查会会长。

我本人对吉田首相最为钦佩的是,吉田首相尊重国际信义,在履行对外义务方面充满热情和诚意。其施政的远大目标在于:恢复我国因战争而受损的国际信誉,谋求在恢复信誉的基础上引进外资,以期有利于日本的重建。我认为这一想法对吉田首相有很大影响。

我负责赔偿谈判,这在对日《和平条约》成立但还未生效时就已开始进行。这体现出日本想尽快履行《和平条约》第十四条义务的精神和诚意。与印度尼西亚在1951年12月至1952年1月进行赔偿谈判,又从1952年1月至2月与菲律宾进行谈判。

《和平条约》第十八条规定日本需要对战前外债进行处理。吉田首相对尽快开展这类谈判显示出极大热情。恰逢1952年春天德国的战前债务处理国际会议伦敦召开,日本的外债处理会议无奈只得改成同年7月份在纽约召开。纽约会议召开前,吉田首相在同年3月末采取坦率表明我方支付外债精神的方式。即,向英国政府提议,考虑到英国债权人的利益可将外币持有额中的两千万英镑存入英格兰银行,并付诸实施。存期为两年,与英镑债务处理有关时,应向债务人支付的部分可在中途提取。这一金额相当于日本英镑债务本息的40%。英国政府十分高兴,特别在伦敦市场,对这一罕见的喜讯表示热烈欢迎。吉田首相为恢复日本的国际信用下了很大本钱。

实际上,我在当年2月自菲律宾回到国内时,吉田首相就将这一构想告知于我,我对这一高明的举措表示赞成。当时首相表示将存款3000万英镑,但实际执行时却变成上述的2000万英镑。

在英国之后,又将2000万美元作为对美外债偿还金存入纽约联邦准备银行。当时法国驻日大使德江向我表示希望与英美一样,将法国作为适量额度的外币存款方。但由于外债额极少,决定不采取相同做法。(www.xing528.com)

在纽约会议上日本与英美签署了《战前外债处理协定》。谈判一开始日本就提出,不讲任何条件,严格按照原合同的利率等条件履约,并立即重新开始支付。因此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不过,日本提出希望债权国对战时、战后十年的时间差给予考虑。这一点与意大利、西德的处理条件相比完全不同,全面实现了吉田首相的支付精神。该做法为恢复日本的国际信用从而打开引进外资之路做出了巨大贡献。

正因为始终贯彻这一精神,对方才同意全部解除战前外债的相关担保,并提供各种便利,连现在的电力借款都很容易获得。另外,对方还同意由极度困难的东京银行作为财务代理人。

我想,在一般的外交方面也是同理。尊重国际信义、履行条约义务的精神是外交上的最大支柱,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吉田首相就是最典型的这样的人。

【注释】

[1]关于中间赔偿的实施准备方面,政府在1946年10月在停战联络中央事务局内新设立了赔偿部,作为与总司令部关于赔偿问题的联络处以及政府内部实施工作的综合运营核心部门。而且,拆除一开始,该机构就出现扩大的需要,1948年2月起成为首相府外设局的赔偿厅。1952年4月28日《和平条约》生效后,该部门撤销。

[2]与《旧金山和平条约》无关的中华民国和印度单独签订的《和平条约》分别于1952年4月28日和6月9日生效,两国皆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请求权。而且在之后的1954年秋,印度中国三国中的柬埔寨也出于对我国的同情表明放弃赔偿请求权。

[3]约8000万瑞士法郎,瑞士的补偿要求于1955年1月21日在伯尔尼通过协商得以解决,日本政府与瑞士政府签署协定并执行:(1)追加承认瑞士政府已于1949年作为补偿从日本资产中扣除的242.66万瑞士布朗;(2)在一个月内支付1225万瑞士法郎。

[4]9月7日斯特克尔外相的信件与8日吉田首相的回信作为公文的交换,标志这次协商正式成立。基于这一承诺,两国间正式签署协议是在1956年3月13日,我方外务大臣重光与荷兰代表罗伊希林署名,经国会同意后于6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的内容有:“日本政府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给荷兰国民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和遗憾,因此自愿支付荷兰王国政府相当于1000万美元的英镑作为慰问金。”上述补偿每年支付200万美元,五年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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