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缅甸方面,我国于1952年11月在仰光开设了总领事馆,通过这一机构就赔偿问题与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非正式探讨。我在1953年9月派遣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作为亲善使节访问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缅甸三国,以赔偿问题为中心深入交换意见,并以此为契机,与缅甸的谈判取得重要进展。
与各求偿国间的谈判过程中,比较明确的问题是:如果坚持劳务赔偿的原则,回避工业产品赔偿的话,作为一个现实问题,不仅很难取得对方的同意,在技术上也很难顺利实施赔偿。当然,说到劳务赔偿,如果在劳务方面涉及若干消费物质,我方也并非坚持回避这种情况,但最初并没有想将赔偿主体定为国内的产品。不过,如前文所述,我们非常清楚在进行会谈时对此进行坚持实际上很难让对方接受。
于是,派遣冈崎特使出访时,我们下定决心,赔偿项目即使是新生产的产品,如果是生产资料的话,也不必刻意回避。如果生产资料不会带来特别的外汇负担,且对将来日本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话,就可以解释为并不违背《旧金山条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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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崎特使访问东南亚三个月前,也就是1953年6月17日,在第十六次国会众议院的会议上,社会党议员铃木茂三郎就东南亚贸易和赔偿问题提出质询,吉田首相在答辩中做出以下阐述:
“劳务赔偿之外进行实物赔偿,我认为是很合理的,因为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对方究竟要求和希望什么样的实物赔偿,并且要考虑到无论如何,日本也要为东南亚各国的发展和复兴尽最大努力。条约上规定了将劳务赔偿作为原则,但是根据会谈的实际情况,加入实物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只要日本财力允许,我们希望能做出更多努力。”
冈崎与缅甸政府首脑之间进行深入磋商,就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赔偿原则,以及在协定中加入经济合作内容的方式交换了具体意见。1954年8月,以外务大臣代理人吴桥碾为团长的使节团来访,完成了最终谈判。之后在9月25日草签《和平条约》和赔偿协议,正式签署则是11月4日冈崎外务大臣再次访问缅甸时在仰光与对方的吴桥碾之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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