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是随着《和平条约》的签署,解决东南亚主要求偿国的赔偿问题成为新的重要课题。我们当时的想法是完全接受《和平条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仅限于劳务赔偿,不通过金钱和工业产品进行赔偿的基本方针。我方基于这四项条款的原则,与各求偿国进行谈判。而且,外交谈判必然有谈判对象,如果严格遵守四项原则的话,谈判明显会陷入困境。
在交战国中,虽然也有两三个国家最后决定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请求权[2],但主要求偿国还是如前文所述要求严厉追责。于是随着《和平条约》的签署,解决东南亚主要求偿国的赔偿问题成为新的重要课题。因此在签署条约的9月末,决定设置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关于赔偿问题的联络会议,并设立由外务省、经济安定本部、大藏省以及通商产业省等各部门官员组成的赔偿商讨会,针对基本方针和具体实施政策进行商讨和调整。
我们当时的想法是完全接受《和平条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仅限于劳务赔偿,不通过金钱和工业产品进行赔偿的基本方针。基于该方针设立四项条款,即:提供劳务作为赔偿,原则上不超过财政经济的承担能力;劳务赔偿的履行限于我国有余力的情况;提供劳务赔偿在不会给我国的外汇储备带来负担的范围内进行;接受加工不妨碍平时的出口。我方基于这四项条款的原则,与各求偿国进行谈判。然而,无论哪一项原则对我国来说都是只考虑自己,严格来说的话,哪一项都很难实现。而且,外交谈判必然有谈判对象,如果严格遵守四项原则的话,谈判明显会陷入困境。正如后文也会提到的那样,条约中我方主张的劳务赔偿条件在缅甸赔偿中首先遭遇失败,不仅增加生产资料赔偿,还在赔偿协定的实行过程中逐渐被对方强迫要求将生活资料也列入赔偿项目之中。(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