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当时的实际情况,美国考虑通过快速推进日本的稳定复兴,从而使日本作为自由阵营防卫的一端,为此持续给予日本大量援助。美国作为太平洋战争的主要交战国,且作为获得胜利的核心势力,原本应该有要求赔偿的最大权利,却反而站在必须向战败国注入大量财物的立场上。这种情形下,如果日本对交战国的任何一国重新支付赔偿,换句话说就等于美国在支付这笔赔偿。这是不合理的,美国也难堪重负。
此外,几乎每个同盟国都多多少少在接受美国的直接援助。接受美国援助的同时,却通过向日本索偿来间接地增加美国的负担,各同盟国无法提出这样的要求。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对日《和平条约》的不赔偿原则比较容易地得到主要参战国的认可。
但另一方面,居民的生命财产因日军占领受到损害的国家当然不会接受这一原则。虽然不赔偿,但在同盟国领土内的日本财产如果由各国政府处理或者变卖折现,可以视作已经赔偿。然而,这类财产在日本的占领国中相对较少。而且,从遭受到战争创伤的国家的国民感情来看,含有不赔偿条款的《和平条约》令他们无法接受也属正常。
在杜勒斯方案制定的最终阶段,不赔偿这一观点发生改变,在条约中加入被称作劳务赔偿的新方式。即,通过为索偿国加工其提供的原料、或为其打捞和拆解沿岸水域的沉船等方法,以避免给日本带来外币负担的形式实现对被占领国家的损害补偿。(www.xing528.com)
拓展阅读:
《旧金山条约》决定的赔偿问题包含在第五章“请求权及财产”中,分为三部分进行规定:(1)日军的原占领区;(2)一般同盟国地区;(3)中立国。
规定对第一部分中被日军占领破坏的地区执行所谓的劳务赔偿。关于第二部分的一般同盟国,其境内的日本财产由各国自行处理或变卖折现,将此视作赔偿已经执行。第三部分与所谓的赔偿有所不同,作为对战时俘虏的补偿备付款,将留在中立国和日本原同盟国内的日本财产交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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