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旅游行业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基本上还是延续传统的部门管理模式,即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在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各种条例、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等规范旅游市场,管理旅游企业。但是这种体制的建设仍不完善,致使许多地方的旅游管理出现空白和缺位。
旅游产业具有综合性、广泛性、高关联性的特性,旅游行业管理必定成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性的管理。但是我国旅游行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由于旅游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使得旅游行业管理多年来缺乏全面性、权威性,致使旅游产业发展所依赖的许多资源和旅游产业内部的许多要素都游离于旅游行业管理之外,形成了“大行业,小管理”的局面,导致了旅游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出现了明显的“有限性”特征,在管理行为上则表现为“被动性缺位”——旅游管理部门对许多相关领域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如对旅游度假区审批权、管理权、规划权的丧失。旅游度假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之一,本应是旅游管理部门最直接的管理范围,但在许多省份,旅游度假区的审批、管理和规划权等,却属于城建部门;对旅游娱乐设施建设、城市夜生活管理等无权过问,但这些领域对搞活地方旅游业关系重大。目前,在旅游产业体系中,只有对旅行社这个旅游行业的“直属”领域的管理相对规范,管理到位,而其他一些领域旅游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www.xing528.com)
作为综合性产业,旅游业发展依托的是大量的社会资源。这些资源分布在许多领域,旅游业也因此涉及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几十个部门,这种强关联性势必要求旅游管理具有较广的覆盖面,但在传统的部门管理模式下,旅游资源的管理权被强制性地归属到多达12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包括建设、林业、水利、环保、文化、文物、宗教、海洋、地质、旅游等。多部门管理造成了资源分散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使资源管理极为混乱,管理空白、管理缺位、管理越位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上利益关系、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许多资源被人为分割,妨碍了对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整合利用,大大降低了旅游资源的使用价值,使得地方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行业宏观管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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