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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GNP取代GDP:提升中国开放水平和引资效益的价值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大力提高开放水平,全面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同时提高引进和利用外资的中方收益率。这需要政府和企业以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用GNP取代GDP也具有积极意义。不仅如此,遵循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还有利于克服引进外资中的一些有损中方利益的做法,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GDP实际上夸大了外商投资对增进本国或本地国民福利的贡献。

用GNP取代GDP:提升中国开放水平和引资效益的价值

如上所述,过去十年中国GNP比GDP平均每年少1156.1亿元。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严重不对称,外国居民从中国获得收入的途径和来源比较多,而中国居民从外国获得收入的途径和来源比较少。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入分割过于向外方倾斜。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大力提高开放水平,全面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同时提高引进和利用外资的中方收益率。这需要政府和企业以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用GNP取代GDP也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极不对称。到2002年底,中国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42万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4400亿美元;由中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不到7000个,中方协议投资额为91.3亿美元。[2]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约为48:1。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量大,回报率高,收入也就多;相反,中国对外投资少,效益不高,从国外获得的收入也就少。例如,仅2002年外商从中国获得的投资收入就比中国从国外获得的投资收入多出146.7亿美元。[3]改变这种不对称状况的根本办法固然在于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采用适当的指标来全面反映“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成效,也是不可忽略的。按照国土原则进行GDP核算,可以起到鼓励“请进来”和引进外资的作用,但却不能反映“走出去”和对外投资的收益。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引进外资,可以直接促进本国或本地GDP增长,在目前的体制下还可以形成领导人的政绩;对外投资成效却不能直接表现为GDP增长。到国外投资办企业的风险较大,即使取得成功,最终给本国国民带来收入,按照国土原则进行核算也不能直接增加GDP,相反由于资本输出倒是可能引起GDP的减少。

遵循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可以同时反映“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成效。一方面,只要引进外资能够增加本国国民收入,就会增加GNP。虽然要从引进外资所创造的总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外国国民的部分,因而引进外资的收入对GNP的贡献不如对GDP的贡献大,但是这样做能够真实地反映引进外资给本国国民带来的实际利益。另一方面,只要对外投资能够给本国国民带来收入,也会相应增加本国GNP,并且前者越多,对后者的贡献越大。既然GNP能够全面反映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两方面的成效,那就比GDP只反映引进外资的单方面成效更为实用,有利于全面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不仅如此,遵循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还有利于克服引进外资中的一些有损中方利益的做法,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

多年来,国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长,为通过引进外资来增加GDP,竞相实行种种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免费或低价提供土地等要素。这样做表面上引进了一些外资,拉动了GDP增长,实际上却由于让利过多,导致中方最终获得的收益偏低。按照国土原则进行GDP核算,外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常住单位,其增加值是中国GDP的组成部分。但是,外商和其他外国国民到中国来投资毕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在中国国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他们所在的国家和公司的生产向国外的延伸。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销售收入通常被统计为跨国公司的总收入,他们最终要参与东道国的收入分割。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例,它的增加值并不完全属于中方所有,而要分配给中外双方的各类经济主体。中方获得的主要包括中方员工工资、中方投资利润、中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中方获得的各项税收;外方获得的主要包括外籍员工工资、外商投资利润、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外资企业的全部增加值都计入中国GDP,但是只有部分增加值形成了中国国民收入。从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来看,中国工业部门规模以上外资企业的增加值,中方所得仅占48.8%,外方所得占51.2%。[4]如果这一分割比例具有代表性,那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GNP的贡献不到对GDP的贡献的一半。从中方的角度来看,这个比例显然是偏低的,尽管中方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引资数量,不注意产业导向,使得某些行业的外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同国内企业竞争,把后者挤出市场,造成职工下岗,收入减少。例如,甲地以减免税、低价提供土地等优惠条件办起一家外资企业,生产某种产品,每年为甲地GDP作出1000万元的贡献,并提供了200个就业岗位;这家外资企业同乙地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内资企业展开竞争,由于内资企业没有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条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最终被打垮,使乙地GDP减少1100万元,引起250个职工下岗。这家外资企业发展对甲地GDP增长有利,但对乙地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并不利。它给甲地增加的GDP实际上还会发生分割,并不完全属于中方所得。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GDP实际上夸大了外商投资对增进本国或本地国民福利的贡献。外商在国内一个地方投资增加当地收入,结果引起另一个地方的收入减少,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挤出现象,属于外商投资的异地挤出。如果挤出额小于外商投资增加的国民收入,国民总收入还会增加;否则国民总收入就没有增加甚至有所减少。外商投资的挤出问题在国内相当普遍,需要引起重视,但却被GDP核算所掩盖。(www.xing528.com)

如果按照国民原则进行GNP核算,那么在统计外资企业提供的国民收入时,就要扣除初次分配给外国国民的收入,而不能只讲引进了多少项目,投入了多少外资,创造了多少产值,增加了多少进出口额。核算方法和指标的改进虽然还不足解决外商投资的挤出问题,但是至少不会掩盖问题。各地吸引外资主要应当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和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而不能长期依靠无偿或低价提供国内土地等要素。要想通过引进外资增加GNP,就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中方投入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厂房和其他设备,如实评估价值,计入中方资本,按合理的比例参加收入分割;对外商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投资也要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鉴定,如实评估价值,做到资本归属比例和产权清晰,以利于收入合理分割,保护中外双方的合法利益;依法维护中外双方员工特别是中方普遍劳工的正当利益,争取合理的工资待遇,反对克扣、拖欠工资;在合资、合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利用已有的国内著名品牌,防止外商利用自己掌握的国际品牌先打垮国内品牌,然后攫取品牌垄断利润;对效益较好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积极增资扩股,不要轻易将控股权转让给外商,以利于维护中方长远利益;加快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步伐,减少乃至取消各种减免税优惠,并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

在实行国民待遇问题上不应再犹豫和拖延,不必担心取消了某些优惠政策会减少外资。看看中国十年来平均每年GNP比GDP少一千多亿元的事实,把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艰难处境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丰厚回报进行对比,实在没有理由单方面对外商继续实行超国民待遇。这样讲绝不是要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而只是要在它们和国内其他企业,包括国内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之间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环境,以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合理分享最终生产成果。

当然,GNP的核算项目和方法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有必要进行环境资源消耗的评价,并从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总收入中扣除环境资源消耗的价值,即采用所谓绿色GNP。这样做必将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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