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斯大林,再到孙中山和毛泽东,都提出过一些共同富裕的思想。相比之下,邓小平提出的通过部分先富带动共同富裕的构想最具有战略性和可行性。现在看来,部分先富的目标是实现了,共同富裕却显得滞后,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究其原因,除了生产力水平限制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制度缺失和滞后。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根据邓小平有关讲话精神,全面系统地阐述部分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当时社会上有人对该决定的一些提法有顾虑,担心在实行中走样,误导一些人通过邪门歪道发家致富。事实上,那时国内出现了不少所谓“万元户”,收入差距开始扩大,人们议论很多,但是真正称得上富裕的人还很少。邓小平提出通过部分先富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对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格局、鼓励人民勤劳致富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由于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中也出现一些偏差,后来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但是不应否定当时提出允许和鼓励部分先富的政策意义。
共同富裕既是一种理想目标和战略构想,也应当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要求对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各种所有制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及发展秩序做出合理规定。从解决温饱问题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基本实现现代化,是走向共同富裕的三个阶段。邓小平设想在20世纪末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先富起来的地区支持贫困地区的问题。实际上,中央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的战略部署体现了邓小平的上述构想。如果说过去的做法有什么不足的话,主要就是制度建设不够。以区域协调发展制度为例。现在沿海先富起来的地区给国家缴纳的税收并不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一部分确实通过国家投资和财政转移用于贫困地区或落后地区的发展,但是国家并没有建立一种制度,规定来自先富地区的税收应当有多大比例用于贫困地区的发展。一些部门对不同地区实行有差异的政策,有的本来应当全部由中央财政出钱办的事情,只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出钱办,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却要地方出钱办。这样就出现了权利、义务和负担的错位。沿海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支援,成效显著。但是也要看到,沿海地区富裕程度还不高,富裕的物质基础并不巩固,财力有限,扶贫负担很重,以致本省贫困地区长期难以脱贫,出现了沿海省份某些贫困地区比这些省份对口支援的西部地区的贫困程度还严重的情况。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尤其是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www.xing528.com)
过去认为,共同富裕属于收入分配制度范畴,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把收入分配制度视为所有制的实现途径和形式;现在看来,实现共同富裕固然要求建立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同所有制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但是它同人民利益和生产力之间有着同样密切的联系。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要充分考虑劳动和其他要素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单纯调整所有制结构,改革所有制形式,并不能自动解决分配制度中的问题,也不能保证实现共同富裕。除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之外,还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来建立产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度、充分就业制度、公平分配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直接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和人民利益,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不是所有制能够替代和派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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