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是反映国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状况的一项简明指标,把它作为分配公平的衡量基准主要存在以下局限。
(一)把收入平均化作为分配公平的衡量基准,形成所谓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一些西方学者从结果均等来衡量分配公平,把公平等同于平均分配,实际上以基尼系数等于0时的情况作为分配公平的衡量基准或参照系。例如,英国经济学家米德认为价格机制有利于效率而不利于公平,他所理解的分配公平就是收入平均化。[1]美国学者奥肯说:“我倾向于收入上更多的平等而且是完全的、最好的平等。”“给每个公民以国家收入中平均的一份,会使每个公民加强对道德价值的认识,对公民之间互相关系的认识和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有相等价值的认识。”[2]他把选举表决中的一人一票与收入分配中的一人一份进行类比,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米尔顿·弗里德曼明确区分人身平等、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认为人身平等、机会均等与自由、效率之间本来没有任何冲突,只是把平等理解为结果均等才同自由、效率相抵触。他虚构种种情况来质疑和讽刺结果均等:给缺乏音乐才能的人最大量的音乐训练以弥补其天分不足,同时剥夺音乐天分高的青年受良好音乐训练的机会;让拳王阿里和普通码头工人拿一样的工资;要赌场里的赢家把赢得的钱还给输家以求公平;等等。[3]这种意见从反面说明一些西方学者是把分配公平等同于结果均等。由于把公平等同于平均分配,而平均分配不利于提高效率,所以公平与效率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有些文献对分配公平的解释较为宽泛,不是指绝对平均,而是指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比如基尼系数在0.3左右被认为是分配公平的表现。按照这种宽泛的解释,效率与公平之间没有必然冲突。
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把公平定义为平均分配,也没有把平均分配当作分配公平的衡量基准。诚然,现实中有人把公平等同于平均分配,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平均主义思想比较严重,有的人看到别人的收入比自己多,或者收入差距较大,就认为是不公平。这是对公平的一种极其狭隘的认识。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人们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尽管平均主义思想和分配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主流思想并不把它视为分配公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以承认人们的劳动贡献大小差异为前提;将来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按需分配,也承认人们需要的差异,而不是绝对平均。因此,把平均分配作为衡量分配公平的基准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
(二)基尼系数主要反映收入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状况,并不能直接衡量分配制度和方式对社会成员是否公平(www.xing528.com)
假如某个国家10%的人口拥有90%的收入,另外90%的人口只拥有10%的收入,这种结果表明总收入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不均,表现为基尼系数的值很高,通常认为是不公平分配的结果,但是从中看不出分配制度和方式的不公平问题。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布状况取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等多种因素,不公平因素可能存在于初次分配或再分配的某个层次和环节,也可能存在于各个层次和环节。基尼系数只反映收入最终分布状况,不反映分配制度和方式本身公平程度。如果说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层次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那么它很难反映微观层次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通常在微观层次计算基尼系数没有什么意义。
(三)基尼系数的统计和计算比较困难,容易出现失真
在现实中,要准确计算基尼系数,必须在社会范围内调查了解人们的真实收入,通常要按照收入水平将人口分为若干组,调查各组人口拥有的收入比例,这是比较困难的事情。特别是中国人口众多,个人收入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几乎不可能了解所有人的收入状况。即使是所谓权威的计算结果,也只是进行了范围非常有限的抽样调查,结果不一定真实。例如,中国10%的人口的绝对数有1.3亿以上,几乎不可能调查清楚每个10%的人口所拥有的收入的百分比;即使调查了解清楚了,由于10%的人口绝对数太大,其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分配差距,计算的基尼系数不一定具有广泛代表性。
不可否认,基尼系数在反映收入分布状况方面有一定实用性,但是它不是衡量分配公平的唯一基准,甚至不是充分科学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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