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企业的实际纳税额和利润差异很大。见表3,国有企业13年累计缴纳的税收总额为89785.54亿元,分别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缴纳税收的3.04倍、2.74倍,比后两类企业纳税之和还多27443.1亿元。13年平均,国有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比例为46.21:53.79,私营企业为61.56:38.64,外资企业为65.72:34.28。只有国有企业是税收多于利润,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利润大大超过税收。
表3 1998—2010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润、税收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1。
图3反映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率变化,[28]其中国有企业缴税率在40%左右,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年份都在30%以下,前者比后二者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
图3 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纳税率比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政府缴纳税收并不是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不能从国有企业纳税较多推论它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更多。首先,征税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无论企业和个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只要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纳税;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也是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这与一般商品交换讲求买卖自愿是不同的。国家制定一项法律,政府作出一项决策,法院依法判决,这些活动不具有商业性,没有价格。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的一种强制扣除,用于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主要是公众利益的需要,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征税对象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政府的服务对象则是全社会成员。交纳税款的是一部分主体,接受服务的是另一部分主体。两部分主体之间有部分重合,但是有很大数量的主体只接受政府服务,却没有能力和义务纳税,如青少年学生和老弱病残者;即使是纳税人,纳税额同他们接受的公共服务也不一定对称。有的企业效益较差,纳税较少,从政府得到的服务不一定少;有的企业效益较好,纳税较多,从政府得到的服务不一定多。这说明,政府征税同它向全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之间并不构成交换关系。再次,政府服务质量和数量与征税多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各国政府不论其政绩好坏、服务质量高低,总要向工商企业征税。诚然,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会对社会生产做出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国民经济状况同政府服务质量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税收本身不能反映政府服务质量和数量。有时政府提高税率,增加工商企业的纳税负担,决不能说政府服务价值增大;相反,降低税率也不表明政府服务价值变小。某些政府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得到拨款,其服务质量很差,甚至出现腐败、渎职行为,没有理由认为财政拨款是其服务的价值。假如政府征税和服务之间真的是一种交换关系,那么政府就可以根据纳税多少来提供服务,纳税多的主体就应当得到较多的服务,而纳税少或不纳税的主体就只能得到较少的服务,甚至不能得到服务。这样一来,政府活动就成了有偿服务。这无论对社会全面进步和政府保持廉洁高效运行都是不利的。最后,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计算企业增加值时并没有把税收当作购买公共服务的中间消耗加以扣除,而是当作企业在核算期内创造的新价值。因此,国有企业缴纳的税收比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多,是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的一种表现。(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盈利全部交给财政;20世纪80年代前期实行利改税,以后国有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有一部分相当于过去的上缴利润。这是国有企业实际纳税比例高于其他企业的一个原因。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国有企业总资产中60%左右为负债。例如,2010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计为247759.86亿元,其中149432.08亿元为负债,负债率为60.31%(国家统计局,2011,第512~515页)。在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只占一半左右,且有下降趋势,见表4。如果按各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资产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国家资本的利润,将这些利润从国有企业缴纳税收中扣除,那么其纳税率依然高于外资企业,大体与私营企业的纳税率持平;如果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国家资本的利息并从国有企业税收中扣除,再计算国有企业纳税率,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总之,国有企业以税收形式对国家的贡献高于其他企业。
表4 2005—2009年国有企业实收资本及其平均利润
资料来源:2006—2010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图4是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本利润率比较。由于国有企业纳税率大大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差异不大,部分年份国有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低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是多数年份前者这项指标仍然高于后二者。
图4 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成本利润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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