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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判企业公有制地位的困境:产出与经营资产占比分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问题不在于现实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而在于理论上分析公有制为主体时撇开资源性资产,用产出和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衡量公有制地位的方法存在严重局限,结论不符合实际。

如何评判企业公有制地位的困境:产出与经营资产占比分析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有些学者根据公有制经济产出和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相应总量的比例,判断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或者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甚至早就不占主体,进而提出一些左右为难的主张,实际上陷入了认识困境。

(一)产出占比法结论: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

所谓产出占比法,就是根据公有制经济产出占社会总产出的比例来判断其地位的方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基本上只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两种成分,二者的界限非常清楚,分析所有制结构一般不需要计算资产归属比例,主要是看各种经济成分的产出在社会总产出中的比例,只要公有制经济的产出占社会总产出的多数或绝大部分,就认为它具有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发展,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来自不同所有者的资本在企业内部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由国家、法人、外资和大量私人投资者联合出资组成的股份公司的产出,不能全部计为任何单一所有制经济的产出。此外,由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组成联营企业,它的产出也不能直接计入某一种所有制经济的产出。这时,产出占比法难以准确反映公有制地位。不仅如此,产出占比法的视野局限于经营性领域,很难全面认识社会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关系。

尽管产出占比法对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来说存在明显局限,但是有些文献依然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公有制地位。例如,王占阳(2012)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其他指标所占比重更高,据此判断“公有制为主体”名不符实,主张把它改为“公有制为主导”。[7]这种观点和主张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某些理论工作者表示赞同,而且有的地方已经不提公有制为主体。

(二)资产占比法结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

资产占比法是根据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公有制地位的方法。这种方法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依据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8]根据资产占比来判断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学术界对资产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公有资产和社会总资产是仅指经营性资产,还是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因而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主张也有很大差异。(www.xing528.com)

郭飞(2008)把公有资产分为广义和狭义,认为广义公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狭义公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净资产,分析所有制结构时的公有资产核心应指经营性净资产。[9]刘国光(2009)认为,如果把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都视为公有资产,那么公有资产肯定占绝对优势,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有问题,公有资产应当指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10]劲松等人(2010)认为,公有资产应当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公有资产在社会资源性资产中占100%,在公益性资产中占75%,在经营性资产中占51%。[11]这种观点对我国公有制中三类资产提出了不同的占比指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规定经营性资产占比高于51%的客观依据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限于篇幅,下面不讨论公益性资产问题)。赵华荃(2012)完全撇开资源性资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值是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资产总量的60%~80%。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注册资本,计算出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总资产比例的变化:1985年为94.1%,2000年为63.4%,2003年为57.0%,2006年为48.6%,到2010年下降为26.9%,由此得出结论: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12]他主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国有企业。这也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有些学者基于类似判断,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以恢复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上述判断及其主张的两难困境

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历次代表大会报告和多次中央全会决定,反复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对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讲:“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3]当一些学者研究得出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动摇的结论时,深感忧虑和困惑,以为两个毫不动摇不能兼顾。在一些人看来,既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又不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可能引起混乱。在另一些人看来,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为了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必须加快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然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味着改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也不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

假如上述判断符合实际,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真的已经动摇,那么现在就面临二难选择:要么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要么改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策。事实当然并非如此。实际上,问题不在于现实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而在于理论上分析公有制为主体时撇开资源性资产,用产出和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衡量公有制地位的方法存在严重局限,结论不符合实际。在现实中,公有制本来涵盖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二者作为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理论上,分析公有制为主体却把经营性资产与资源性资产割裂开来,单纯根据公有经营性资产占比等指标来判断公有制是否保持主体地位,由此陷入了认识困境。走出这种困境的路径,是全面分析和综合考察各类资产的所有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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