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的世代繁衍来看,任何一代都是前代养育的结果,也必然会养育下一代。如上所述,某一代劳动力的价值应当由本代成长时期和就业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构成,而不是由本代就业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和后代成长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构成。这就是说,子女养育费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而不是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但是子女养育费通常是由父辈支付的,两代劳动力价值有密切联系。
(一)消耗原则和支付原则
在两代以上劳动力生产中,怎样判断一项费用究竟计入哪一代劳动力价值?这需要辨明是遵循消耗原则还是支付原则。消耗原则是指一项费用由谁消耗,就计入谁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原则是指一项费用由谁支付,就计入谁的劳动力价值。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判断一项费用计入哪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应当遵循消耗原则,而不是支付原则。虽然子女养育费通常由父辈支付,但却是由子女消耗,用来生产子女的劳动力,而不是生产父辈的劳动力。
同一部分费用不能重复计算,即不能同时计入两代劳动力价值。如果子女养育费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就不能再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这样会出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怎样确定不同学历者的养育时间界限?第二,怎样如实反映不同学历者的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
假设高中毕业生的养育期为18年,从18周岁时开始就业;大学毕业生的养育期为22年,从22周岁时开始就业,他们在就业前所需养育费均由父辈支付。由于大学生和高中生的实际养育期长短不同,养育费多少也不等,在计算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时,养育期结束时间是分别定在不同学历者开始就业时,还是统一定在某种学历者如高中毕业生开始就业时呢?换句话说,二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分别从18周岁和22周岁开始计量,还是统一从18周岁开始计量?如果统一从18周岁即高中生就业时开始计量二者的劳动力价值,那么二者一样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的养育费计入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大学生从18周岁时起所需要的养育费是本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虽然大学生从18岁到22岁的养育费仍由父辈支付,但却计入本人的劳动力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大学生父辈的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完全包含子女养育费,大学期间的养育费计算遵循消耗原则,高中及其以前的养育费计算遵循支付原则,不完全符合劳动价值论。
设想将养育期结束时间分别定在不同学历劳动者开始就业、具备支付能力时,例如,高中生和大学生分别从18、22周岁时就业,在此之前由他们父辈支付的养育费数量虽然不等,但都计入父辈的劳动力价值,此后再开始计量二者的劳动力价值。这意味着,对父辈来讲要按实际支付的子女养育费来计量其劳动力价值,例如,高中生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只包括18年子女养育费,而大学生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却要包括22年子女养育费。子女学历不同而引起父辈劳动力价值差异,这显然不符合实际。问题还在于,这样一来,由于大学生和高中生在就业前的养育费都已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他们自身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便被抹掉了。
(二)不同劳动力的价值大小差距主要取决于社会平均养育费(www.xing528.com)
各种劳动力的价值大小差别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养育费,特别是接受不同学历教育的费用(包括自我投入)差别。对一代劳动者来讲,如果把他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计入前代的劳动力价值,使该代劳动力价值仅由成人之后或就业时期所必需的各项费用构成,就难以反映他们之间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诚然,劳动者在就业时期的生活费用也有差异,若接受再教育则还会发生教育培训费,他们成年之后养育子女的时间先后、数量及费用大小也不等。但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生活费用高,较早养育子女或子女数量多、费用大,就承认其劳动力价值大;反之也不会。只能设想按社会平均水平来计算生活费和子女养育费。劳动者就业时期接受再教育的费用差别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力价值大小,但对新就业者来讲,这项费用尚未发生,还不能按其可能的差别计入劳动力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不同质量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
假设大学生和高中生同时到一个单位去就业,他们在大学和高中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已由父辈支付并包括在后者的劳动力价值中,刚刚开始就业时尚未接受任何其他教育,也还未养育子女。这时,他们的劳动力价值应当包括就业时期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使有差别也不会太大。二者尚未支付新的教育培训费和子女养育费,不能确定是大学生的这两项费用多还是高中生的多,只能按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其他同类劳动者已经发生的平均费用来计算。如此一来,大学生和高中生的劳动力价值就由差别不大的现期生活费和未来养育子女及接受再教育的平均费用构成,两种质量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差异基本上被抹平了。以这种方法计算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分配依据,将会导致平均分配或不合理分配。
(三)前代劳动力价值向后代的转移
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由他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就业时期所必需的生活费构成,所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的工资大于劳动者本人维持现期生活的费用,剩余部分可用于养育子女。工资消费支出的这种去向也许给人一种错觉,好像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养育下代的费用,自己被养育的费用反倒排除在外。运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当包括自身养育费,而不包括子女养育费。成长时期消耗的养育费通过就业时期工资中超过现期生活费以上的部分逐步得到补偿。他如何花费工资,并不是他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决定问题,而是收入支出或使用问题。养育费补偿工资有多种用途:用于投资或储蓄,可带来利润或利息;用于本人接受再教育而支付教育培训费,并且确实提高了自身劳动能力,则它在转化为教育培训费之后追加到本人劳动力价值之中;用于本人享受性消费,如果只是个别人的行为,则不会增加他的劳动力价值,但如果是社会普遍行为,那就意味着社会平均生活费增加,因而也会增加劳动力价值;用于养育子女,生产出新一代劳动力,这部分费用就相应成为子女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一部分工资被用于养育子女,发生劳动力价值的代际转移。这不是因为前代把自己的劳动力直接用于抚养后代才将这部分价值转移给后代——如果这样,那只是类似于向普通产品转移;劳动力价值的代际转移是由于前代将部分工资用于养育后代,相应减少自身劳动力价值的补充,从而将这部分价值转移给后代。例如,某人每月消耗的劳动力价值为5000元,这些价值随劳动力的消耗而转移给产品,他的劳动力总价值会相应减少。他得到5000元工资,如果本人消费3000元,另外2000元用于养育子女,这2000元价值以工资形式转化为子女养育费,最终成为子女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父辈支付子女养育费,培养子女劳动力,相当于为子女留下一笔以其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财富,而前者在被养育的过程中也曾从他们的父辈得到这样的财富。这种代际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了人类的世代繁衍和劳动力的连续供给。
(原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2011年第8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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